为进一步推进昌吉州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发展观,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贯彻落实《昌吉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21〕44号),依据《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南(试行)》,以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等级评估为抓手,对《昌吉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等级评估标准》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评估范围
昌吉州域内所有公民办幼儿园。
二、等级分类
幼儿园等级共分为五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县(市)级一级幼儿园、县(市)级二级幼儿园、县(市)级三级幼儿园,未定等幼儿园。
三、评估时间
每两年开展一次等级评估工作,当年8月前完成县(市)级评估,9月前向州教育局上报评估结果,提交申报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报告。州教育局在11月底前完成对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认定及县(市)评估结果的抽检,每两年对认定为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开展一次复评。
四、申报条件
幼儿园办学满两年方可申报等级评估;幼儿园等级认定满两年方可申报高一等级;联盟园或集团化办园的分园、托管园在园幼儿数达90人以上的要单独申报,不足90人的纳入上级中心园进行评估。
五、评估步骤
(一)分级负责
幼儿园等级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州教育局评估,县(市)级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由县(市)教育局评估。
(二)规范程序
1.幼儿园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向所属县(市)教育局提出等级评估申请,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2.县(市)评估。县(市)教育局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教研员、骨干园长和教师、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开展评估,根据评估得分结果确定等级。即,900分(含)以上为州级示范性幼儿园;851-899分为县(市)一级幼儿园;801-850分为县(市)二级幼儿园;701-800分为县(市)三级幼儿园;700分以下不定等。在正式公布评估结果前,应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结果报送州教育局备案。
3.州级评估。县(市)教育局向州教育局提出州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请,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表。州教育局根据各县(市)申报情况适时开展评估。
4.授牌。当年12月底前完成等级评估授牌工作。牌匾材质为不锈钢,颜色金色,规格40cm*60cm;正文内容“XX县(市)X级幼儿园”,正文字体黑色粗宋290号,全长53.6cm,字高10cm;落款时间为当年授牌时间,字体黑色宋黑77号。
六、评估方法
各评估小组采取查(原始档案资料、文件、账目)、看(班级半日活动、园舍环境)、听(听取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评(打分评估、综合评级)等方式开展评估与核查。州教育局将对各县(市)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已定等幼儿园30%的比例进行抽检,如抽检的幼儿园有二分之一以上实际情况与评估等级不符,则该县(市)当年评估结果无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幼儿园规范办园等级行为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将其作为促进县域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推动幼儿园树立科学保育教育理念,全面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二)坚持评估标准。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完善评估内容,突出评估重点,通过年检、业务指导等方式,充分发挥评估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坚持以评促建,注重过程性、发展性评估,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
(三)建立退出机制。州级示范性幼儿园要不断提升办园水平,通过定期开展开放式教研、提供跟岗学习机会、送教入园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州教育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复评,对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质量下滑、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突出、经评估未达到示范园标准的州级示范性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的称号。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幼儿园不得申报等级评估
1.未按照“两教一保”标准配备专任教师及保育员;
2.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未达到100%;
3.幼儿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伤害儿童事件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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