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搜本站
搜索
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1 16:48:4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31/2019-000015 信息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昌吉州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9-03-01
文  号: 昌州教民发〔2019〕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州直民办学校 :

《关于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经自治州教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019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州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较快发展。自治州民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党的建设相对薄弱、学校管理不够精细、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办学行为不够规范、校园安全存在漏洞、优质发展意识不强等问题。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促进自治州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教育、学生管理、教师准入、教学质量、维稳安全、教材使用方面与公办学校“七个统一”,提高民办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促进自治州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治州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8〕10号),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维护社会稳定、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着力解决民办学校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现状,确保实现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作用、党的工作、党的活动、党的优势、党的力量壮大“七个全覆盖”。把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公民办学校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等措施,促进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提质增效。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引导师生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积极抵御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增强“五个认同”。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确保民办学校按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让党的旗帜在民办学校高高飘扬。

(二)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三)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民办学校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在领导干部任用上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学校的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组织书记。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的校长任命前必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任命。学校中层领导的任职资格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中层领导的任职资格,中层领导任命前必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配置、办学投入、学校软硬件设施、教学质量等情况的评估结果核准学校的招生规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严格落实招生政策,严禁违规招生、超规模超计划招生,对实施计划管理统一招生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招生录取手续,未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得提前入校。

2.实施“阳光招生”。在招生工作中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控制班额问题的实施意见和要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0人的标准。

3.规范招生宣传。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审定备案,未经审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印制和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严禁发布不实招生信息,严禁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学校校长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

(五)规范民办学校常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国家课程,开足规定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2.严格规范教学用书和藏书。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必须在自治区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严禁在《目录》以外选用教学用书和教辅用书。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中关于藏书量和藏书分类比例的要求配备学校图书。教材教辅、学校图书(电子图书)、网络教学资源等都必须经过政治审查。

3.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学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注册学生学籍、办理休学和转学手续,不得出现空挂学籍、违规借读现象,严格查处高考移民违法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4.健全教学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教务(导)处工作职责》《教研室(组)工作职责》《备课组工作职责》《教师日常教学行为规则》《学生日常课堂行为规则》等教学管理制度,使教学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坚持教学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与教学有关的工作例会,并形成记录。

5.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教学工作,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学校要对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地督查,每学期不少于4次,所有检查均要有相应的评价和记录,要及时反馈,采取有效措施,查缺补漏,通过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6.规范教学档案管理。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类教学档案,如:教师业务档案、工作手册、各类表格、教学计划、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各种检查记录等,做到有案可查。

(六)规范师资管理

1.抓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导向,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式政策教育,引导教职工增强政治认同和教书育人责任感。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五个认同”意识牢牢占领学校思想主阵地。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引导广大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在教师资格准入、招聘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一切环节,都要突出师德把关,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

3.严格教师选聘条件。针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问题,要在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上下功夫。教师选聘要突出政治合格、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能够胜任国家统一课程标准。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与任教学科专业一致的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忠于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4.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把民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自治州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统一安排、部署、管理,组织教师参加国培、区培、援疆培训等骨干教师培训、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规范开展校本培训和远程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现代信息技术能力测试,将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纳入自治州教师继续教育周期管理,并将教师继续教育中的考核和成绩作为职务聘任、晋升职称的依据之一。

5.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关心关爱教师,切实提高教师待遇,为教师提供发展空间,提升教师的幸福感和成就感,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确保教师待遇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民办学校教师能够招得进、留得住、教得好。

6.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在教师考核方面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考核办法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学进行全面考核。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个人自评、群众评议及学生评价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教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受聘任职、工资晋级、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规范安全管理

1.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教育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常态化开展“查隐患、强弱项、堵漏洞、补短板”和应急演练工作,落实好“日分析、周研判、月通报”和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制度,强化校园安全稳定综合防治。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2.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加快“一中心两平台”和电子督学视频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加强内保队伍与警务站的演练配合,提升内保队伍实战水平,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台帐和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3.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力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校园欺凌专项整治,抓好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学校持续安全稳定。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好校园网络舆情信息管控。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等安全专题教育。加强学校实验室常规管理,对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修理,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管好用好化学危险品,要将危险品分隔存放在危险品柜内,避免因混放而诱发爆炸、燃烧事故,存放剧毒药品的专柜要双人双锁保管。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学生健康教育、校内食堂、饮水卫生检查、免疫预防、学生健康状况晨检或巡查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交叉污染,确保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与饮用水。

(八)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1.规范收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2.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账户管理,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和公款私存。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凡是超出预算的重大项目开支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规范负债管理,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规范资产管理。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要求,对学校人事调整、资金调配、安全事故、大型活动等重大事项实行报告请示制度,责任到人,确保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遵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成立民办教育学会(研究会)。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学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协同创新,搭建联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维护会员权益、促进交流合作、履行社会职责,推动自治州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健全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机制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督导,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每年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规模、招生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依法实施督导评估,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出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依据。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和扶持。对存在违规办学、教育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招生,对拒不整改、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