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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査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1-27 19:25: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现固已取得的成果,维护公平竟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区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81451)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核查范国: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钢铁产能,包括:“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未按规定淘汏的落后产能,违规新増产能(包括违规备案、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不符合产能置换规定、弄虚作假,在铁合金、铸造、机械制造等行业的生产流程中以延伸上下游产业链、资源综合利用等名义违规新増钢铁产能)等。

第三条举报核查依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自治区举报核查工作制度;组织国家交办举报信息的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协调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开展核查;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査处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报送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做好举报核査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对本地区钢铁产能违法违规举报核查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自治区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991-4518103;举报邮箱:jxwyclgyc163.com;来访来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邮政编码:830000

第七条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筛选,按照有举报必核查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举报信息含糊,据此无法开展核査工作的除外。对举报信息、处理意见建立档案备查。

第八条各地(州、市)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负责举报受理和处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举报核查

第九条国家转交自治区核查的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钢铁行业专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査,并将核査报告(包括核査情况、违法违规钢铁产能处置和追责问责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的钢铁产能违法规行为,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需要核查的举报线索转交相应地(州、市)政府(行署)或按职责分工转交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向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举报的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地(州、市)对举报的线索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对于地(州、市)政府(行署)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核查处置后,仍接到反复举报且钢铁产能违法违规线索较为翔实的,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钢铁行业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对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报送的举报信息核查处理结果,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通知有关地(州、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各地(州、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于举报信息的核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核查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各地(州、市)政府(行暑)同意的核查报告(包括核查情况、违法违规钢铁产能处置和追责问责情况)书面反馈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转交自治区核查的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自治区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产能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对核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对举报的钢铁产能违法违规核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产能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对核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抄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辑刊发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核查处理情况通报,发挥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工作不力的负面典型案件,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自治区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州、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受理和处理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对举报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核实处理、推诿扯皮、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地区,将严肃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各地、各部门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于不履行、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员,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不得拒绝受理举报,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