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昌吉州2018年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Z015/2018-000051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经信委 | 发文日期: | 2018-04-28 |
文 号: | 昌州经信〔2018〕5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开展昌吉州2018年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关于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要求和《昌吉州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昌州党办发〔2018〕17号)的工作安排,现将2018年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部淘汰小燃煤锅炉
各县市经信委、园区在2017年开展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在2018年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昌吉州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附件“重点整治项目”按照时限完成。“乌昌石”同防同治区域内不再新增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推进已建成10-20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各县市经信委、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在5月10日前将2018年燃煤锅炉集中整治计划报州经信委资源科。
二、总结2017年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
请各县市经信委、园区将2017年开展10蒸吨以下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含锅炉整治情况清单,报州经信委资源科。各单位要建立燃煤锅炉集中整治档案,以备检查和调阅。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总结于5月10日前报州经信委资源科。
附件: 《昌吉州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整治计划表》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联系人:计新科 1899756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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