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5/2017-000032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经信委 | 发文日期: | 2017-05-02 |
文 号: | 昌州经信〔2017〕7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17年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7]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7年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经信消费品[2007]128号)要求,现就2017年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疆特色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医药、轻工(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加工、林果加工和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项目。
二、申报数量
请各县(市)经信委、园区认真组织申报项目,按照重点支持范围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项目承担企业为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药品、食品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3.项目符合年度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和小升规具有推动作用;
4.项目体现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能够实现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就业率提高10%。
5.保障国家医保目录、基药品种药物的市场供应,进行《GMP》改造项目。
(二)申报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可以由申报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按附件1要求);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贷款,应提交贷(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已投入与申报项目相关的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的要求填写内容。
(四)各县市、园区申报项目由当地经信、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州经信委、财政厅。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过特色轻工专项资金支持或同一企业本年内已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粮油加工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六)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将对各地申报的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评审。资金预算下达前将对评审通过的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上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自治区经信委2份(同时报电子版),自治区财政厅1份。州经信委、财政局各1份项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自治州经信委产业科 葛文琳
电 话:0994-2342133
邮 箱:1010642028QQ
自治州财政局经建科 薛新生
电 话:0994—2517302
昌吉州经信委 昌吉州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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