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局
搜本站
搜索
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昌吉州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信息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5 12:46: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5/2016-000016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6-09-05
文  号: 昌州经信[2016]16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信息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昌吉州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信息入库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昌吉州金融工作办公室

昌吉州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昌吉州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信息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引导、服务、监督作用,构筑“政府引导、银企参与、市场运作、风险防控”运行机制,科学搭建统一、高效、开放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昌吉州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基础信息库”,确保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监测指标、信用信息、融资需求等及时、准确入库共享,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银行风险控制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共享共赢、先行先试、风险预控”原则,采取“州县联动、县市为主、部门协作、企业参与”方式,开展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监测指标、信用信息、融资需求等中小微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入库条件

第五条 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关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

第六条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实行合伙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政策,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第八条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 企业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 企业需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人员稳定,会计账目清晰,财务核算规范,能按月提供较为规范的财务报表等)。

第十一条 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相对稳定,在经营领域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从业记录,具备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贷款前已全部消除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的可以准入。

第十二条 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方式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贷款主体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限制性行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业,环保不达标企业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三章 信息库内容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的基本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人;

(二)企业所属行业及生产的主要产品;

(三)企业注册资金、上一年度的期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产值、销售收入及利润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的信用指标

(一)企业简介;

(二)开户银行及银行信用等级;

(三)上一年度缴纳的水费、电费及税金总额;

(四)企业环保达标情况及产品质量、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重点监测指标

(一)企业银行贷款情况、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指定月度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

(三)企业指定月度用电量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资金需求情况

(一)项目贷款需求,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已完成投资、需贷款的资金及拟贷款银行;

(二)流动资金需求,包括:总量需求、主要用途及分项金额数、拟贷款银行;

(三)设备更新改造资金需求,包括:设备名称及贷款需求额度。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 成立自治州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成员单位由经信、金融、财政、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经信委负责信息库搭建、运行、维护和信息入库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等工作。负责定期向金融办、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企业贷款信息。金融办负责通过联审会形式对入库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并确保符合条件企业及时获得贷款。财政局负责确保信息入库相关奖励资金的落实。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环保达标、产品质量、重合同守信用、纳税等入库信息的审核把关,并定期披露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和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条 强化县市(园区)主体责任。县市(园区)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确保及时、准确、真实报送数据。县市经信委要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审核关。

第二十一条 县市(园区)对企业所提供的纳税、水费缴纳、电费缴纳、环保、重合同守信用等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及时、准确、真实按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要求填报数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组织本辖区企业积极、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填报数据的县市(园区)主责单位和相关协作配合部门,自治州将给予一定额度的表彰奖励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数据填报中弄虚作假的、不作为、慢作为的,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税务、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纳税、水电费缴纳、环保、重合同守信用等基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填报数据弄虚作假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企业:一是退出州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企业信息库,且五年内不得再纳入企业信息库;二是不予通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资格,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三是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积极、主动、及时、准确、真实填报信息的企业,将在担保性政策贷款资质认定和申报国家、区州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不积极主动、不及时真实填报信息的企业,将取消其申报国家、区州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和资质认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需明确一名信息入库人员,对于年度积极、主动、及时、准确、真实填报信息的企业工作人员,经考核,自治州将给予一定额度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州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