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15/2016-000021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经信委 | 发文日期: | 2016-09-05 |
| 文 号: | 昌州经信〔2016〕16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
各相关县市经信委,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准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根据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新节能减排办〔2016〕1号)、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6〕491号),要求启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8月份根据自治区经信委的要求,州经信委核实上报了我州能耗标煤5000吨以上企业名单,自治区经信委确定我州68家企业开展本次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各相关县市、经济开发区经信部门要组织本地相关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跟踪、督促所属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告编制完成后,需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报各相关县市经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报告(纸质胶装2份,电子版1份)报送州经信委资源科。
二、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要求
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应根据《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规范》(DB65/T3609-2014)、《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25329-2010)等标准的要求开展,分别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十三五”节能规划报告。能源审计基准期为2010年,报告期为2011年至2015年,共计五年;节能规划基准期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共计五年。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在自治区经信委备案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服务机构在实施能源审计过程中,对应当通过节能监测取得相应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附列审计报告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名单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6〕442号)。
三、激励措施
自治区经信委已经把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工作列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通过审核的企业,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符合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将优先给予支持。所编制的报告质量达到良好的,自治区经信委将在编制费用上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企业,以及报告最终未能通过审核的的企业,自治区经信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类专项资金也不再支持。
附件:1. 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企业名单
2.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编制大纲
3. 企业节能规划编制大纲
4. 自治区节能服务机构名单
联系人:自治州经信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计新科 18997561089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会员会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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