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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及政策
发布日期: 2026-09-11 19:45:53 来源: 昌吉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1.低保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书面申请书、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低保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村<居>委会代理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在村<居>委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4.目前低保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5年7月1日起,昌吉州各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70元。

   5.低保救助资金是如何发放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实行差额发放,标准为:家庭月低保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从2018年8月开始,低保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户个人帐户。原则上,低保当月审核确认,低保金次月15日前发放到位。

   6.哪些情形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个人累计自付超过当地医保部门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人员;(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2)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