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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及政策
发布日期: 2026-09-11 19:50:07 来源:昌吉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1.孤儿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本地户籍,本地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申报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5)监护人相关材料及其他材料。

3.社会散居孤儿如何申请基本生活费?

答: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县市民政局核定、审批。

  4.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5年7月1日起,集中收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1610元/人/月,分散收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1300元/人/月。(标准每年会根据自治区意见动态调整)

5.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收养的资金由县(市)民政或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孤儿收养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统筹安排;社会散居的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账号等材料,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