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以下简称低保)政策
1.低保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书面申请书、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低保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村<居>委会代理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在村<居>委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4.目前低保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5年7月1日起,昌吉州各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70元。
5.低保救助资金是如何发放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实行差额发放,标准为:家庭月低保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从2018年8月开始,低保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户个人帐户。原则上,低保当月审核确认,低保金次月15日前发放到位。
6.哪些情形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个人累计自付超过当地医保部门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人员;(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2)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1.特困人员有哪几种类型?
答: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
2.申请特困的条件是什么?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属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哪些情况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哪些情况被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5.哪些情况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申请特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书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特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个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如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在村<居>委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批准给予特困供养待遇的,发《特困人员供养证书》。
8.特困供养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救助内容?
答: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9.特困供养的供养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10.特困人员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5年7月1日起,城市(集中和分散)集中供养以及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890元/人/月。
11.特困人员救助资金是怎么发放的?
答:集中供养的资金由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安排;分散供养的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账号等材料,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特困供养金自审核确认的次月开始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救助政策
1.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因危重疾病、意外伤害、火灾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包括(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4)各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2.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个人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因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提供能证明家庭困难程度的相关材料;(4)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2)对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3)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救助保护中心等)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4.临时救助有哪些类型?
答: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5.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个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书面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材料。
调查: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人员在村(居)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组织评议。
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民政局。
审批:县(市)民政局接到提交申请人的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公示;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2)紧急程序。县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公示
受理:县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人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救助线索,直接受理。
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公示:救助后,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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