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
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农村信用社各行社,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农村信用社各行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快捷精准发放到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了《全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8年5月29日
全区民政社会救助
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快捷精准发放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中“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社会化发放的时间、范围及形式
(一)实行时间。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行。
(二)资金范围。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特困分散供养资金、孤儿分散收养资金。
(三)发放形式。根据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多、覆盖范围广的实际,确定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统一由农村信用社代理发放并纳入财政一卡通平台管理。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为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设民政社会救助资金账户(或利用救助对象现有账户),农村信用社直接将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每两月发放,其它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社会化发放的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对机制数据库,精准认定低保等救助对象,制作实名制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数额清单。
2.每月(农村低保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每单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等救助对象实名制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3.对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开展上门服务,教会操作方法,帮助领取救助资金,积极推进社会化发放有效落实。
4.按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资金数额等送到村“两委”和社区组织,在本村(社区)公示公开。
5.督促农村信用社将“救助资金专用卡”发放到户,根据救助对象变动情况,协助及时发放或收回。协助在救助对象现有银行卡标注“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用卡”字样。救助对象账户发生变更(换卡、挂失等情形)情况,由村(社区)民政协理员负责代办有关手续。
6.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好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到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资金数额清单后,认真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支付到农村信用社。
(三)审计部门职责。
加强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跟踪监督审计,确保各类救助资金规范发放。
(四)农村信用社职责。
1.全面履行代发业务,为救助对象及时开设民政社会救助资金账户(或利用救助对象现有账户),统一为救助对象免费制作并发放“救助资金专用卡”(或在现有银行卡上标注“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用卡”字样),指定专人进行账户信息登记,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核对确认信息。
2.负责落实资金发放点建设工作,在发放点配置自助取款设备,确保每个村都有自助取款服务点。
3.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以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救助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救助资金、拖延打入账户时间,不得收取手续费。
4.制作救助资金发放明细条送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送达村“两委”和社区组织。
5.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集中发放期间的资金数量、网点安全,防范挤兑现象发生,确保救助资金在所属网点通存通兑,方便救助对象提取现金,提供优质服务。
6.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提供对账单,主动接受监督。
三、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是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时高效发放、方便救助对象的有效手段,是提升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实际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聚焦总目标、服务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确保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顺利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地要按照“民政部门精准核定对象和救助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代办金融机构及时发放”的工作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任务、责任分解和工作流程,突出操作性和实效性,为民政社会救助对象领取资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及时公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并确保社会化发放的社会效果。各地要在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到户后的首个周一,安排村“两委”利用升国旗宣讲的时机,将救助资金发放结果进行通报,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并将救助资金发放明细条送达每个救助对象。同时,各地还要充分利用“访惠聚”工作队入户走访、结对认亲、农牧民夜校,以及民政部门入户抽查等时机,灵活多样地开展相关宣传,感召困难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四)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是广大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严防严查资金被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及滞留等问题,以及优亲厚友等以权谋私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安全、高效、阳光运行。
各地开展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情况于2018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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