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8/2019-00007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20 |
| 文 号: | 昌州民字〔2017〕11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的通知 | ||
关于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的通知
昌州民字〔2017〕118号
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州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范围
(一)社会组织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二)社会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域的重大活动和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三)社会组织召开的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调查)课题、刊物发行、款物捐赠、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的涉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流交往,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邀请境外社会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交往,其他涉外活动和事项;
(五)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
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程序
申请举办重大活动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组织实施方案等材料(材料包括:举办单位、活动名称、举办依据、经费来源和预算、活动规模、出席领导及人数、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食品安全评估报告、应急预案)。事先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30个工作日将活动事项的有关内容(附议程)向州民政局书面备案。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涉外活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上级外事部门同意。
三、其他事项
社会组织隐瞒重大活动事项,不如实报告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撤销登记。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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