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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 年人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5 19:25: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8/2015-000036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4-06-05
文  号: 昌州民字【2014】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 年人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根据自治州综治委“关于印发《昌吉州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牵手行动”任务分工及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昌州社综办(2014)36号〕精神,按照“牵手行动”任务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救助关爱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印发《昌吉州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方案》,请结合本县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昌吉州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方案

昌吉州民政局

2014年6月5日

昌吉州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综治委“关于印发《昌吉州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牵手行动”任务分工及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昌州社综办(2014)36号〕精神,建立以县市为基本统筹单元,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实施单元,对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教活动,构建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帮教服务体系,推动我州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继续把“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作为经常性救助保护工作任务,常抓不懈,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核心,全面、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民政部门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采取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进行干预,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特别对独自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实施救助保护,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二)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县市民政局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继续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主动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帮助其解决生活、教育和发展等实际困难。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护送返乡。流浪未成年人被接送返乡时,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按遗弃行为处理,并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各县市民政局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其生活,并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家庭指导、跟踪回访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的延伸服务。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对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要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种救助保护模式,形成完善的分类救助保护制度。

(四)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家庭困难的予以帮扶和社会救助。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县市民政局要协调教育、残联等部门持续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等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各县市民政局要充分依托“一网三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城镇巡逻防控网格,建立县市、街道、社区三级救助管理网格体系,将流浪未成年人管理落实到网格、细化到街巷,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发现、劝助、劝离、救治。

(二)加强能力建设。目前尚未建立救助站的县市,要落实专人负责,利用现有福利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尤其要加快健全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完善与救助保护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等专业岗位设置。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工作指标”。各县市民政局要按照‘面向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牵手行动”工作指标’提出的工作任务,逐条对照,努力完成。

(二)认真做好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各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要加强与县市综治委、团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二是要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开展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送回家庭安置就业及就业需求情况调查表》、《新疆救助移送保护流浪儿童责任书》填写,建立健全救助台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计划、总结等各类资料、数据工作。10月初州局将于各县市民政局进行数据、材料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