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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3-10-10 18:08:42 来源: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2020年4月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构建人大监督保证、政府主责实施、监委追责问责、公检法司协同推动、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站位,凝聚共识,切实回应优化营商环境强烈期盼

  营商环境是生产力、更是竞争力,是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州、县市、园区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全州综合竞争力。要坚持改革引领,对标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积极学习复制改革经验,做实改革举措,释放改革活力,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精准发力,攻坚克难,以实现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出重拳、下猛药,着力解决营商环境中的突出问题,为我州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

  (一)全面实行政务服务目录清单管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将政府政务服务行为纳入目录清单规范管理,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控体系。清单包括: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共资源进场集中交易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涉企保证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证明事项目录、“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目录、政务服务限时办结事项目录,实现清单管理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即时公布,逐步扩大目录清单管理范围。

  (二)全面实现政务服务进大厅、公共资源交易进市场。按照政务服务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的“三集中三到位”和“只进一扇门、只上一张网”的要求,做到州县(市)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人员和授权向政务中心集中到位,实现“一站式”服务。凡是涉及政府部门管理和公职人员参与市场要素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土地使用权及矿产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授让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集中进场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按照 “管理集中、事项集中、办理公开、市场化运行”的原则,实现州县(市)两级公共资源审批、监管、交易事项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集中办理。要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部门业务系统已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的,应当实现网上办理;未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的,积极推进实现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

  (三)全面落实政务服务限时办结制。依据法定时限,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按照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的要求,有计划推进和落实州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1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扩大“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范围,提高审批效率。

  (四)有针对性地推行宽容审慎执法,优化法治环境。着力针对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推责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加快推进综合执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推进包容审慎执法,除涉及重大事项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行政执法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实行“一指出、二督改、三处罚” 包容审慎监管。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核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五)全面从严依法依规追究损坏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干预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违反法定权限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人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培训等,违法设立或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合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商会意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以及对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情形的,由州、县(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挥“一府一委两院”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导作用。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以“最多跑一次”为引领,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企业诉求直通机制和诉求解决限时办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州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地方保护的、涉及指定交易的、涉及市场壁垒的、涉及资质许可不公平的、涉及政府采购不公平的、涉及科技项目扶持区别对待的、涉及多头监管的、涉及重复监管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进行专项清理,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州、县(市)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及公职人员优化营商环境的履职行为和损害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强化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州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大妥善处理“僵尸企业”处置中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加快推进市场出清,释放大量沉淀资源。

  (七)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团结进取、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树立“处处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形象使者”的理念,不断增强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人翁意识,鼓励每个社会成员自觉承担起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和义务。要强化掌握实情、靠前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公职人员与企业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有为有畏,有交集无交易。要大力宣传企业家的创业事迹,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努力让企业家成为受社会普遍尊重的群体,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要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开展对企业家培训服务,不断提升企业家素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信力建设,凡是政府承诺过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坚决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折不扣予以兑现。要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特别是对无审批承诺制开展后出现的失信企业,要加大曝光力度,并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着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宣传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新风新貌新气象、新人新事新成效来提振全州干部群众奋进新时代、干事谋发展的精气神,切实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发挥优势,依法履职,全力扛起优化营商环境使命担当

  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州党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聚焦经济发展大局,始终紧盯营商环境重点,以实际行动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政策法制的统一。综合运用听审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好“代表之家”活动,组织好代表参加助力营商环境提升的视察、调研、监督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和联系基层优势,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依法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将州党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州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为更好地凝聚各方共识、提升企业投资发展信心、稳定企业家对未来发展预期、促进我州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