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发改能安〔2024〕2号
昌吉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4年全社会 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发改委,准东开发区经发局、昌吉高新区产业发展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24〕11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坚决遏制我州“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确保我州顺利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下降目标,州发改委计划以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节能情况为监察重点,全面做好2024年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点监察内容
(一)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专项监察
各县市(园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行业66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覆盖现场监察(诊断)。(具体名单见附件1)。
监察内容:一是能效水平执行情况监察重点。对66家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情况进行全覆盖现场监察(诊断),对新疆恒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黑石碳科有限公司等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制定年度改造和淘汰计划,引导相关单位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
二是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执行情况监察重点。以推动节能减碳升级改造和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使用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覆盖现场监察(诊断),依法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三是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监察重点。紧紧围绕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在推动完成“十四五”昌吉州能耗强度降低任务目标中的关键作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统计核算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察(诊断),对未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统计制度,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四是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重点。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计划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完善、用能设备淘汰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计量统计基础建设、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报表填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监察(诊断),对发现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是重点用能项目节能审查复核意见落实情况监察重点。对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加快推进节能审查复核和节能监察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对新疆巨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等11家重点项目节能审查复核意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察(诊断),对发现不整改、假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报请州发展改革委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失信惩戒。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专项监察
各县市(园区)发改部门负责对“十四五”以来通过节能审查的新建和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监察(诊断)。(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一是节能审查情况监察重点。对66个项目节能审查情况进行书面监察(诊断),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撤销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项目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二是节能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监察重点。对组织开展的项目节能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原则上现场抽查比例不小于2023年建成项目的20%。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节能情况专项监察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医院等多种类型公共机构,且年内监察应不少于8家。
节能情况监察重点。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执行能效标准、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二、完善工作体系,提升监察效能
(一)加强协同配合。州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发改委,准东经发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要按照本领域和本地区节能监察(诊断)工作要求,强化协同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发挥上下联动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全社会节能监察(诊断)计划,确定拟监察(诊断)单位名单,务实有力有效组织开展本领域本地区具体节能监察工作。
(二)强化结果导向。加强全社会节能监察结果应用,对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定期组织“回头看”,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三)压实节能服务机构责任。对全社会节能监察发现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评审意见、节能评估报告、节能验收报告、节能诊断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对相关节能服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四)依法依规监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全社会节能监察行为,保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收取被监察对象任何费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
请各县(市)发改委,准东经发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局于5月24日前将2024年本地区全社会节能监察(诊断)计划和拟监察(诊断)单位名单盖章提供昌吉州能源安全执法支队,于10月28日前将2024年本地区全社会节能监察(诊断)工作总结及各企业监察(诊断)报告盖章提供昌吉州能源安全执法支队。昌吉州能源安全执法支队做好各县市(园区)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全面完成昌吉州年度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
联系人:陈凯伦 电话:18299527087
附件:1.昌吉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诊断)企业名单
2.昌吉州“十四五”以来节能审查项目名单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工作地点: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994-2524316
负责人:段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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