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县发改粮罚字〔2023〕第2号
发布日期: 2023-07-14 20:23:13 来源: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县发改粮罚字〔2023〕第2号

当事人:中央储备粮乌鲁杰齐真属库有限公司

住址(地址):新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北站4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泽海

营业执照编号:9165010073180220XR

经查,你(单位)设立的五工台收购点未向收购地所在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报送小麦收购数据的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处以2000元罚款。

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呼图壁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