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发改粮罚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 2023-10-07 20:16:40 来源: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发改粮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昌吉回族自治州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家粮食储备库

住址(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健康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生元

营业执照编号:916523002292125117

经查,你(单位)二六工粮站所填报的5月、6月、7月、8月粮情分析表仓温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能准确记录粮油仓储管理文件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的规定,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委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