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县发改粮罚字〔2023〕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县发改粮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昌粮集团呼图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昌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刚
营业执照编号:91652323MA778E4K7N
经查,你(单位)大丰粮站未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 给予警告。
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道/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日内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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