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5/2020-00015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0-05-28 |
文 号: | 昌州发改项目〔2020〕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上报“十三五”以来昌吉州政府投资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及2020年 竣工验收计划的通知 |
各县(市)发改委、园区产业局: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和《昌吉州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昌州发改投资〔2014〕405号)文件,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确保“不欠新帐,清完旧帐”,现将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安排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
“十三五”以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且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对“十三五”以前完工未验收项目,条件成熟的同步开展。
二、主体责任
(一)各县(市)、园区根据权限范围和《昌吉州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昌州发改投资〔2014〕405号)文件要求,属于各县(市)、园区组织验收的项目,制定验收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对已验收过的项目及时向我委进行备案。对权限下放和委托的竣工验收事项,我委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不定期抽查。
(二)对自治区和我委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成且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各县(市)、园区向我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按国家、自治区竣工验收程序有关要求完成验收。
三、进度安排
整体工作自2020年1月开始,分情况梳理、集中验收、总结提高个阶段开展:
(一)情况梳理(2020年1月)
各县(市)、园区积极与各行业科室对接,根据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文件等对“十三五”以来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照竣工验收基本条件,认真收集竣工验收所需资料,请于2020年1月30日之前上报我委各项目竣工验收进展情及计划(附件1)。
(二)集中验收(2020年3月至12月)
各县(市)、园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制定验收工作计划,组建竣工验收小组,明确计划验收时间,集中时间组织验收。对已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提请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决策。于2020年1月30日之前将本年度竣工验收工作计划上报我委。
(三)总结提高(2020年6月、2020年12月)
各县(市)、园区对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总结经验教训,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等层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从源头上防范今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于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前上报竣工验收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园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竣工验收计划,确定工作完成时限及项目具体责任人。对今年需完成整体验收计划任务的项目,年内按时组织竣工验,切实推进整体工作进度。
(二)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各县(市)、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对接服务工作,及时在进度报送中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验收工作顺利推进。每半年报送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并对已验收项目及时向我委备案,我委将对竣工验收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着力推进竣工验收的工作进度。
(三)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环保、消防、质监、档案等行业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尚未完成的项目,各县(市)、园区做好跟踪做好服务工作,建立纵横联动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对接,在符合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简化验收程序,帮助业主及时解决验收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附件1: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十三五”以来竣工验收情况及2020年竣工验收计划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上一篇: 昌吉州发展改革委关...
下一篇: 昌吉州发改委关于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