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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22 23:05:16 来源:州发改委项目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我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清单》要求,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表委派、异议处理、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未落实责任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清单》适用于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参照本《清单》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并负责处理。

四、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关于印发《昌吉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昌州发改项目〔2026〕38号)2026.4.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