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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汽车消费恢复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8 19:26:05 来源:昌吉州发改委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各有关部门:

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自治州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开展让利促销活动,释放居民消费潜能,按照自治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现将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关于促进汽车消费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发改就业〔2022〕4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州实际就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在活动期限内此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购车发票开票日期、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申请补贴日期均须在此期限内)购买符合规定的车型并在内完成注册登记并满足《2022年自治区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2022年自治区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规定。

二、职责分工

州商务局会同州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2022年自治区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2022年自治区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方案》职责分工审核申报资料,审核流程及部门分工职责如下

(一)州、县(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经销商企业(整车生产企业或其销售公司申报资料信息是否齐全,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后将申报资料转交州公安局。

(二)州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户籍信息、注册登记时间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将审核后的申报资料和书面审核意见(单位盖章)转交州税务局。

(三)税务局负责对信息表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信息包含的项目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书面反馈比对结果,审核后的申报资料、书面比对结果(单位盖章和州公安局的书面审核意见(单位盖章)转交州商务局。

(四)州商务局负责将部门审核完成后的申请资料提交州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由州财政局按规定拨付政府现金补贴至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并将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情况抄送州商务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转发县(市)商务部门。

(五)政府补贴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州财政各分担50%,活动期间先由昌吉州财政全额垫付。活动结束后,自治州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50%的补贴支出。

三、工作要求

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取得成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家喻户晓、积极参与,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全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5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汽车消费恢复的若干措施通知(新发改就业〔2022〕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