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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 住建厅 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7 17:45:1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5/2018-000289 信息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昌吉州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8-10-17
文  号: 昌州发改收费〔2018〕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 住建厅 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局:

现将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交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州、县(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职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一)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的规定,负责制定全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外埠驻州府单位停车场、轨道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全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和调控全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水平。

(二)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辖区权限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社会资本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监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和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二)汽车站、轨道车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经有关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社会资本占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上述所有收费的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未经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停车场,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医院停车场免费停车范围和措施

对就诊和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有效票据实行计时免费停放:

(一)对就诊、急诊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停放3小时以内的,凭当日检查、治疗等有效票据,免收一辆车停车费。

(二)对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住院押金票据,在住院期间,免收固定的一辆车停车费。

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对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展改革委根据停放时长等情况制定。</span>

(二)除机械立体式停车库外,其它各类地面停车场对停放30分钟以内即走的机动车,一律免收停车费。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交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