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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公布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发布日期:2016-07-04 18:46:3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5/2017-00037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6-07-04
文  号: 昌州发改价格[2016]61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公布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昌吉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昌州发改价格〔2016〕619号),经昌吉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调整幅度为: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4%(其中:挂号费和诊查费合并为诊察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49%;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1%;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1%;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29%;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99%;床位费提高49%;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19%。

昌吉州执行此次调整医疗服务的8家公立医院为: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昌吉分院、昌吉市人民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呼图壁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人民医院、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木垒县人民医院。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调整方案公布实施后,各级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或不按已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的、不按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和有欺诈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016年7月4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75号)精神,在认真分析12个国家级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近三年收入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我们提出了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应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收入相当于药品(含中药饮片,下同)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70%,即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结构调整”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医院实际运行情况,优化医疗收入结构,有升有降,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即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等项目价格。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进行,在不增加患者负担,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调整方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意见

通过测算,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幅度为: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均有公布)为基础,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建议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其中: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0%;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0%;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0%。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办法

(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人社等部门以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为主,可增加1-2家有代表性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测算,分析近三年药品加成平均收入及医疗服务项目收入结构。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结果,参照上述调整幅度,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分类调整幅度,合理安排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后应征求相关医院意见,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部门公布实施,并报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评估,指导各地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同步,不增加群众实际负担。

各地应在2015年11月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在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后执行地(州、市)调整后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

(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将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考核,结合各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地在出台实施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前,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预案,引导好社会舆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四)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应加强收入分析,及时调整医院的发展方向及发展思路。要通过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及诊疗水平,采取强化内部管理和节约医疗成本等有效措施,保证医院的收入水平合理平稳,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

(五)各地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社厅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