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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5 13:10: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5/2017-00037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6-05-05
文  号: 昌州发改价格〔2016〕61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文件,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昌吉州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昌吉州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遵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不增加患者负担,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价格调整。

二、取消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含中药饮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为:门 —1—

诊诊察类服务项目提高64%(其中:挂号费和诊查费合并为诊察

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49%;检查类项

目价格降低11%;化验类项目降低11%;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29%;护理类项目提高99%;床位费提高49%;手术类项目提高19%。

四、昌吉州执行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8家公立医院为:新疆医科大一附院昌吉分院;昌吉市人民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呼图壁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人民医院;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木垒县人民医院。  

五、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可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照“上浮为零、下浮不限”原则,确定本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在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宣传工作,如在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

七、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仍要坚持推行患者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要按医疗服务项目、药品、消耗材料的明细项目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对不实行患者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下浮5%执行。

九、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昌吉州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后,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或不按已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

—2—

规定执行的;或不按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进行

价格欺诈的,应按价格相关法律规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医疗服务价格

州发改委        州卫生局       州人社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