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蓝天行动计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州“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4—2016年)》总体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州“蓝天行动”计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为契机,突出阜康市、玛纳斯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重点区域综合整治,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消减0.785万吨、2.5万吨、0.22万吨、0.018万吨,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行动计划
2015年重点实施五大行动、 247个治理项目,预计投入治理资金63.6亿元。
行动一:企业提标淘汰
工业企业提标治理。依靠科技创新,加大对环保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严格按照企业项目环评要求,落实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在线监控数据传输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现场监测数据稳定传输。建设工业企业提标治理项目40个,其中:大气污染治理项目23个(脱硫、除尘项目18个,脱硝项目2个,其它治理项目3个);水污染治理项目17个。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严格按规定100%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乌鲁木齐大气联防联控区域—昌吉市、阜康市区内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100%安装烟粉尘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编制完成2015年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
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和产能。2015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项目30个,其中:淘汰兰炭焦化项目9个,产能364万吨;淘汰棉浆粕生产线项目1个(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能3万吨;淘汰砖瓦项目4个,产能2400万块;淘汰洗煤生产线项目1个,产能60万吨;淘汰石灰生产线项目1个,产能26万吨;淘汰水泥生产线项目1个,产能900吨/天;关停砂场等项目13个。
行动二:城市高效供热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昌吉市在年内完成供热专项规划修订工作,科学布局管网和热源点,按照2016年底前淘汰城市中心供热热源(亚中热力、庆源热力、昌吉热力、兴隆热力)的目标要求,确定并完成2015年度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开展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订工作,奇台县完成热电联产项目投运,昌吉市、吉木萨尔县启动城区热电联产项目。全州新建城市热源管网41.4公里,改造10.5公里;淘汰燃煤小锅炉25台(146蒸吨/时)。
行动三: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
建筑施工和道路等扬尘治理。全面推进“文明工地”建设,2015年新开工及续建工程施工工地必须实现100%施工道路硬化、拆迁工程100%采用湿化作业方式;在人口密集的敏感区域、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施工现场车辆全部实行货物覆盖,严禁道路抛撒行为。新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便道必须进行洒水降尘。对全州90%以上堆场进行扬尘防治,对9个重点煤场实施全封闭运行及筒仓、输煤廊道建设。
机动车污染防治。对全州31条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实施联网运行,确保6月前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完成全州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在全州交通密集区、机动车污染排放相对严重的区域实施限行政策,淘汰城市中心范围内的黄标车,及时强制报废老旧车辆,2015年昌吉市、阜康市启动城区道路限行措施,全面完成自治区环保厅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昌吉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必须100%使用天然气;全州加油站全部实现油气回收治理,并通过验收;对全州8个环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其它废气治理。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餐饮企业,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未经环保审批合格,一律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生活散烧锅炉必须100%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替代;对靠近居住区的畜禽养殖厂恶臭气味进行综合治理。
行动四:环境能力建设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全州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1个,新增1万方/日污水处理量。在奇台县和昌吉市建设2个医疗垃圾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铺设30公里以上天然气管网,新增天然气入户19300户。
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州级以上工业园区废水、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5个、工业固废处置中心1个、危险废物处置中心1个、生活垃圾填埋场1个。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增设州县两级环境污染监控中心机构,增设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充实州、县(市)环境监管队伍,专业人员达到10名以上。完成6个县级空气自动站新三项监测指标(PM2.5、CO、臭氧)的技术改造;完成州级环境监控、监测标准化能力验收工作。加快州、县(市)两级环保视频监控、移动执法等信息化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行动五: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制定阜康市、玛纳斯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重点县市(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并抓好落实。其它县市(园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饮用水源地及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对各县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开展辖区内河道环境综合整治,严肃查处向河道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园区)的2015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州直各职能部门为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主体,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工业企业提标淘汰行动牵头单位为州经信委;城市高效供热行动牵头单位为州住建局;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环境能力建设行动、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牵头单位为州环保局。企业为整治工作的投资、建设主体,凡被列入整治项目范围的企业,必须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计划,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
(二)推行“四位一体”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州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 “蓝天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对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给予资金支持。同时,采取由治理企业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建立专项贷款、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为企业保证保险、政府部门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的“四位一体”金融支持模式,帮助企业解决治理项目融资问题。各县市(园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措施。
(三)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全面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建立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执法机制,理顺执法程序,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行“三同时”保证金、环境监理、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将工作任务纳入自治州绩效考评内容,加大权重,分阶段对各县市(园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对造成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部门、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自治州“蓝天行动”计划2015年度治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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