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5/2021-00014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9-01-15 |
| 文 号: | 新发改产业〔2019〕3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新发改产业〔2019〕36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汽车产业
投资管理规定》促进汽车产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规定》要求,积极推动我区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规定》的重大意义
汽车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具备了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后置式监管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大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加快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实现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加快推动我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我区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扎实做好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根据《规定》要求,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投资项目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备案管理。
(一)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严控新增燃油汽车产能,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项目以及《规定》明确的其他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二)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规定》中要求的相关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有关数据显示,2016、2017年度,新疆汽车整车产能利用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我区暂不具备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条件。
(三)其他投资项目,新(扩)建汽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车用燃料电池电堆、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项目,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三、强化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投资项目备案行为,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项目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要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项目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进行整改。
(二)强化协同监管。各级地方政府不得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三)建立产能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汽车产业发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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