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昌委员:
您提出的社会建设类5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检验检测行业学协会建设工作
中心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与市场监管、民政、科协等部门的沟通对接,经广泛走访调研,目前昌吉州尚不具备成立检验检测学协会的条件。
(一)昌吉州检验检测中心不是学协会的主管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昌吉州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州人民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无法作为学协会的主管单位,难以有效指导、支持学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二)州、县(市)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成立或参与学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目前,中心和各县(市)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均为公益性机构,不能成立或者作为会员单位加入学协会。
(三)昌吉州本地企业或者个人数量难以满足学协会成立的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昌吉州本地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均为公益性质,私营性质的企业单位数量和个人数量都无法满足成立学协会的条件。
(四)昌吉州本地企业或者个人成立学协会的意愿不强。一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广泛走访调研,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均没有成立学协会的想法。二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相关企业或者个人考虑到自身工作情况和切身利益,成立学协会的意愿不强。三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均表示无法承担活动资金和日常管理支出。
二、关于检验检测行业科技人员培养工作
中心依托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对检验检测科技人员的培养,积极为各县(市)和相关企业检验检测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通过能力提升、培训交流、评选表彰等措施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一)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4月7日,中心印发了《昌吉州检验检测中心青年干部培养实施方案》,通过加强理论教育、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让青年科技人员迅速成长。下一步中心还持续对青年科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让青年科技人才作为昌吉州检验检测行业的骨干和主力军。
(二)加大教育培训交流力度。2024年9月,中心组织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和重点企业(共30人)参加了昌吉州检验检测系统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暨技术创新专题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了全州检验检测系统的综合能力。今后中心还将持续做好培训工作,为全州检验检测系统技术人才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会、论坛等,促进人才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全州检验检测科技人才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供平台,提升全州检验检测行业整体综合能力。
(三)强化高精技术能力。4月7日,中心印发了《昌吉州检验检测中心2025年“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提升岗位专业技能、开展技能比赛、加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等措施,着力提升中心人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下一步,中心将采取参加科研项目(课题)、加大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等措施,持续提升全州检验检测行业科技人才的高端化、精细化技术能力。
(四)加强实践锻炼。中心始终坚持把急难险重工作的一线作为成长成才最好的“练兵场”,在实践中培养人才,不断加强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复杂问题的能力。积极组织全州检验检测科技人才通过项目合作、集中攻坚,在实践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加大激励措施。2024年中心集中表彰了6名“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下一步将通过“技术大比武”、能力比对、知识竞赛等评选,广泛开展科技人员评优评先奖励活动,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扩大社会影响力。
昌吉州检验检测中心
2025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赵文鹏 电话:1832407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