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已经州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3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53号),强化我州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行秩序,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州县属地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督促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校车路线规划、运行保障、设施建设等事项,严格把关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坚持校车公益属性,动态核定校车运营成本,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对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统筹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通运输等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聘用符合资质的校车驾驶员并依法保障待遇。对校车行驶状态、驾驶员操作进行全程实时监督,发现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立即预警处置。主动接受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和指导。

二、规范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管理

1.严格驾驶员准入与行为规范。实行校车驾驶资格 先审后聘制度,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后方可上岗。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规范操作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每年组织驾驶员开展1次健康检测和心理测评,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随车照管员管理。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运营企业,应明确随车照管员的指派主体,由指派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其履行学生上下车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主动参加培训等工作职责。组织照管员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3.实行从业资格联合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由教育部门、校车运营企业对随车照管员进行联合评估。原则上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按照定人定车管理,如确需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4.常态化开展人员培训。校车运营企业及学校应对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驾驶员在极端天气条件下行车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操等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强化全周期维护检测。校车运营企业对校车安全实行三级检查:驾驶员负责每日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制动、转向、轮胎、灯光、安全设施等关键部位;专职维修人员每月开展1次全面检修;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规定,每半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1次专业检测,确保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定期对校车进行保养,建立维护档案,详细记录检查、维修、保养等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

2.加强专项执法与违法信息沟通。公安部门将校车通行路段纳入重点管控区域,在上下学高峰时段加大巡逻频次,严查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重点核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险有效期及应急装置配备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依法查处并及时将违法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3.实行校车运行三方实时监控。将校车监管平台接入教育部门和学校,实现企业监控、学校管控、部门监管三方联动。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校车日管控,实时查看车辆运行状态,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督促校车运营企业整改,确保问题动态清零。县市教育部门应全面掌握校车每日运行情况,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督促运营企业整改。

4.规范校车停放管理。校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场地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照明设施,并定时巡查。非接送学生时段,如需启动车辆,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向学校或运营企业报告,登记行驶线路与用途,严禁擅自上路行驶。

四、完善行驶路线与站点建设

1.规范路线规划与勘验。校车行驶路线实行三定(定线、定点、定时)管理,由学校结合学生分布、出行需求制定详细运行方案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分送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开展实地勘验,对校车途经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潜在安全隐患(如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等)及防护措施逐一核查,摸清底数,将意见建议反馈教育部门。

2.标准设置停靠点。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8部分:学校区域》(GB5768.8-2018)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避开桥梁、隧道、急弯、交叉口等危险区域,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可优先采用港湾式停靠,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和照明设施,人流量大的站点可设置专用候车亭,配备座椅和防雨设施,满足学生安全上下车需要。

3.及时整治道路安全隐患。教育部门、校车运营企业等部门、企业、个人发现校车线路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含道路破损、防护设施缺失、警示标识不全等)时,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管养单位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

4.实行线路年度评估。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需要对校车线路进行评估,结合学生分布变化、道路通行条件等情况,科学调整优化行驶路线。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站点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标识损坏、设施老化等问题。落实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的三优先建设原则。

五、强化学生乘车组织与教育

1.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学校应建立学生乘车信息档案,落实定人定车定点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学生乘车记录。随车照管员组织学生在指定站点、规定时间候车,有序排队上下车。

2.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将校车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范围,定期开展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教育学生遵守安全乘车规定,爱护车辆设备,保持车内整洁。引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校车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3.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应通过家长会、告知书等形式,明确家长在学生安全乘车方面的具体责任。与家长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校车运行时间调整、线路变更、学生乘车表现及安全注意事项。定期开展面向家长的校车安全专题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家长履行安全监护责任和义务。

六、规范校车应急处置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指导学校及校车运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职责清单、预警响应标准、信息报告流程、现场处置要求、善后恢复措施等。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重点检验协同处置效率,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极端天气应急响应。教育部门牵头建立极端天气预警-研判-响应联动机制,与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实现预警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接到预警后,教育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研判,根据风险等级发布停课、调整校车运行时间等指令,指导运营企业、学校采取应对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通行保障和除险抢通,公安部门视情采取交通管制、限速或护航等措施,合力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3.规范突发事件处置流程。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治安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驾驶员、随车照管员须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流程,根据情况及时拨打110119120等紧急电话求助,并第一时间向校车运营企业、学校报告。学校接报后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教育部门启动联动响应,会同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处置,保障学生安全。

各园区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措施自2026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昌吉州校车安全履责清单.docx

2.驾驶员工作流程图.doc

3.随车照管员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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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3 19:01:5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26-000001 信息来源: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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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已经州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3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53号),强化我州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行秩序,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州县属地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督促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校车路线规划、运行保障、设施建设等事项,严格把关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坚持校车公益属性,动态核定校车运营成本,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对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统筹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通运输等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聘用符合资质的校车驾驶员并依法保障待遇。对校车行驶状态、驾驶员操作进行全程实时监督,发现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立即预警处置。主动接受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和指导。

二、规范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管理

1.严格驾驶员准入与行为规范。实行校车驾驶资格 先审后聘制度,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后方可上岗。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规范操作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每年组织驾驶员开展1次健康检测和心理测评,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随车照管员管理。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运营企业,应明确随车照管员的指派主体,由指派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其履行学生上下车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主动参加培训等工作职责。组织照管员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3.实行从业资格联合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由教育部门、校车运营企业对随车照管员进行联合评估。原则上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按照定人定车管理,如确需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4.常态化开展人员培训。校车运营企业及学校应对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驾驶员在极端天气条件下行车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操等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强化全周期维护检测。校车运营企业对校车安全实行三级检查:驾驶员负责每日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制动、转向、轮胎、灯光、安全设施等关键部位;专职维修人员每月开展1次全面检修;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规定,每半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1次专业检测,确保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定期对校车进行保养,建立维护档案,详细记录检查、维修、保养等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

2.加强专项执法与违法信息沟通。公安部门将校车通行路段纳入重点管控区域,在上下学高峰时段加大巡逻频次,严查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重点核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险有效期及应急装置配备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依法查处并及时将违法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3.实行校车运行三方实时监控。将校车监管平台接入教育部门和学校,实现企业监控、学校管控、部门监管三方联动。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校车日管控,实时查看车辆运行状态,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督促校车运营企业整改,确保问题动态清零。县市教育部门应全面掌握校车每日运行情况,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督促运营企业整改。

4.规范校车停放管理。校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场地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照明设施,并定时巡查。非接送学生时段,如需启动车辆,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向学校或运营企业报告,登记行驶线路与用途,严禁擅自上路行驶。

四、完善行驶路线与站点建设

1.规范路线规划与勘验。校车行驶路线实行三定(定线、定点、定时)管理,由学校结合学生分布、出行需求制定详细运行方案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分送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开展实地勘验,对校车途经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潜在安全隐患(如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等)及防护措施逐一核查,摸清底数,将意见建议反馈教育部门。

2.标准设置停靠点。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8部分:学校区域》(GB5768.8-2018)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避开桥梁、隧道、急弯、交叉口等危险区域,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可优先采用港湾式停靠,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和照明设施,人流量大的站点可设置专用候车亭,配备座椅和防雨设施,满足学生安全上下车需要。

3.及时整治道路安全隐患。教育部门、校车运营企业等部门、企业、个人发现校车线路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含道路破损、防护设施缺失、警示标识不全等)时,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管养单位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

4.实行线路年度评估。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需要对校车线路进行评估,结合学生分布变化、道路通行条件等情况,科学调整优化行驶路线。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站点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标识损坏、设施老化等问题。落实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的三优先建设原则。

五、强化学生乘车组织与教育

1.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学校应建立学生乘车信息档案,落实定人定车定点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学生乘车记录。随车照管员组织学生在指定站点、规定时间候车,有序排队上下车。

2.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将校车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范围,定期开展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教育学生遵守安全乘车规定,爱护车辆设备,保持车内整洁。引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校车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3.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应通过家长会、告知书等形式,明确家长在学生安全乘车方面的具体责任。与家长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校车运行时间调整、线路变更、学生乘车表现及安全注意事项。定期开展面向家长的校车安全专题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家长履行安全监护责任和义务。

六、规范校车应急处置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指导学校及校车运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职责清单、预警响应标准、信息报告流程、现场处置要求、善后恢复措施等。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重点检验协同处置效率,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极端天气应急响应。教育部门牵头建立极端天气预警-研判-响应联动机制,与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实现预警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接到预警后,教育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研判,根据风险等级发布停课、调整校车运行时间等指令,指导运营企业、学校采取应对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通行保障和除险抢通,公安部门视情采取交通管制、限速或护航等措施,合力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3.规范突发事件处置流程。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治安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驾驶员、随车照管员须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流程,根据情况及时拨打110119120等紧急电话求助,并第一时间向校车运营企业、学校报告。学校接报后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教育部门启动联动响应,会同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处置,保障学生安全。

各园区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措施自2026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昌吉州校车安全履责清单.docx

2.驾驶员工作流程图.doc

3.随车照管员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