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我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自治州决定成立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 长:李 鸣 自治州副州长、州发改委主任
副组长:马雁斌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温希斌 州发改委党组书记
刘锡鸿 州经信委主任
成 员:周 恒 州财政局局长
俞忠山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其军 州安监局局长
李昭江 州环保局党组书记
刘婉琳 州质监局局长
付 强 州煤炭局局长
马文新 州农业局局长
任建品 州商务局局长
袁新泉 州国资委主任
刘焕君 州工商局党组书记
赵福荣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伟 昌吉州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张 毅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行长
殷友良 昌吉银监分局局长
迟文辉 州总工会主席
黄 钢 国网昌吉供电公司总经理
毛 峰 州党委群众工作部(信访局)副部(局)长
周 明 州公安局副局长
闫虎仕 州发改委副主任
魏中华 州经信委总经济师
邵 明 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刘锡鸿兼任,副主任由闫虎仕、魏中华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经信、发改、环保、安监、质监等单位抽调。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或安排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执行;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州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州发改委。负责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信息数据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进行清洗比对后上传至“信用中国(新疆)”网站。负责对产品单位能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2.州经信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负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实行应退尽退,重点督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钢铁、焦化、小火电、小炼化等行业落后产能,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对具备拆除条件的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同时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严禁新增落后产能。
3.州环保局。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淘汰类产能、工艺或设备坚决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定期对已发证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或设备撤销相应排污许可事项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4.州质监局。负责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的全面调查工作,对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
5.州安监局。负责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
6.州财政局。负责利用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而增加的电费收入和现有相关去产能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7.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盘活土地资源,产能过剩企业涉及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8.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9.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州银监分局。负责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依法合规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
10.州工商局。负责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11.国网昌吉供电公司。负责执行价格政策,对产品单位能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以及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决定,依法断电。
12.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行业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节能监察,对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限期6个月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
其他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责,根据国家、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