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5日
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促进政务公开,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真实、及时、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昌吉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园区门户网站及政府其它行政事业单位网站和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应用。
第三条 州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等;州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承办单位,负责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四条 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信息。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州政务公开要点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本地区、本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重要决策部署、通知公告,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
(五)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政务动态信息;通讯员向政府网站邮箱报送的信息。
(六)根据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自治州有关重大政务会议、活动的自采信息。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家、自治区、州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明令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单位保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未经公开报道的事(案)件信息;敏感类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信息,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五)发生在自治州境内且未经州党委、政府确认和定性的安全生产类、医疗卫生类、疫情类等突发事(案)件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实行三级审核。
一级审核。负责对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进行初级审核。
二级审核。负责对信息安全性进行审核,对信息是否可公开发布作出批示。
三级审核。对二级审核中无法确定其公开属性的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第八条 对涉及自治州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对报送和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对按规定可以转载的信息,应注明原出处。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审核、上网信息复查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读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或报网站主管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信息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信息安全保密审核具体负责,严格防止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及违法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对因未遵守信息审核流程或审核不严造成泄密或负面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