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自治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现就自治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建设法治昌吉为目标,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法律服务向村(社区)一级延伸,不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础,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坚持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维稳重点村、经济发达村作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二)主要目标
1.2017年,除山区和偏远村外,其它所有村(社区)基本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包括全部维稳重点村),到2018年覆盖全部村(社区)。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治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主要内容
(一)任职条件。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律师(含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遴选制度,并组织培训。
(二)供给主体。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供给主体为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体为已完成“剥离不分离”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独立的法律服务所)。
(三)供给方式。人员力量充足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可单独组建法律顾问团,以团队形式对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进行整体打包。人员不足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可采取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组建法律顾问团的方式,对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进行整体打包。个别不适宜团队打包方式的,可单独签约。法律顾问实行年度签约制,每年为一个服务周期。一个法律顾问团服务的多个村(社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其中一方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回避要求回避,由县(市)司法局协调村(居)委会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
(四)服务形式。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采取“定时+预约”、“线上+线下”的方法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1.“定时+预约”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结合农忙、农闲季节的不同特点和群众法律需求情况,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坐班,现场解决群众法律问题,全年坐班不少于96小时。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置公示栏,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值班时间等。在非坐班时间内,通过向群众发放“法律服务预约卡”电话预约等方式解决群众法律问题。法律顾问接到电话咨询或预约法律服务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预约事项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时限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线上+线下”服务:除定时坐班和电话预约等线下服务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服务在线微信平台和网络平台,通过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群众通过微信平台、网络平台进行法律咨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通过微信平台、网络平台提出预约法律服务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预约事项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时限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五)工作职责。村(社区)法律顾问面向村(居)委会以及所在地村(居)民提供基础性法律服务。服务事项采取“5+X”清单模式,其中“5”为基础性服务事项,“X”为村(社区)结合实际另行增加的服务事项。
5项基础性服务事项包括:
1.促进村(社区)治理。帮助完善村(社区)“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村(社区)重要项目谈判、签订合同和其它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协助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2.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3.开展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强有关社会稳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促进基层社会稳定。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人民调解组织邀请,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5.反映法治建设问题。调查了解村(居)民的民生诉求和社情民意,发现和掌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反映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另行增加的服务事项应仅限于与村(社区)开展自治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事项以及与村(居)民基本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
(六)健全机制。
1.建立培训制度。各县(市)司法局每年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班不少于1次,并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2.完善工作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工作日志、工作台账、服务标准和工作评价制度,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等方面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3.建立评估制度。由各县(市)司法部门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每年由各县(市)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实地检查、工作台账检查、听取村(社区)“两委”班子和群众意见等形式,评估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通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村(社区)法律顾问费用兑现挂钩。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到每个村(社区)累计服务不少于96小时,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面向群众的“以案释法”活动。开展工作情况(包括坐班工作记录,通过各种方式法律咨询和预约服务受理情况)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年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上报当地司法所,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参考。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两委”、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各县市要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层层压实责任。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居)委会积极参与,“访惠聚”工作队积极配合,形成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各地实际规范法律顾问费用标准,每个村(社区)年度顾问费用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法律顾问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大力支持扶贫工作和维稳工作重点村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
(三)强化责任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司法所有关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动态监督和管理,确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