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
昌吉回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畜牧业和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和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发〔2016〕14号), 对自治州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州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的审核。
2.临时占用草原的许可。
3.在草原上开设旅游区点临时占用草原的许可。
4.在草原防火期内,对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5.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颁发草原防火通行证。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并监督实施自治州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办法;编制自治州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自治州兽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自治州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定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依法认定动物疫情并监督指导动物疫情扑灭工作;承担畜牧兽医行政案件复议工作。
(三)负责自治州养殖和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建立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安全卫生质量跟踪管理制度;负责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四)负责自治州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自治州草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办法;负责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州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灭火工作。
(五)负责自治州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六)指导协调自治州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制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其引进工作。
(七)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州饲料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对自治州饲料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八)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州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协调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自治州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以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订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九)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负责自治州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十)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督查、档案、保密、信息、新闻宣传、综合性会议组织;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起草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畜牧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工作。
(二)畜牧科
负责编制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负责自治州畜牧业抗灾保畜工作和牧业易灾县的防灾设施建设;负责自治州畜禽品种改良工作及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种畜禽(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州草原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指导自治州境内草原行政监理、防火灭火和蝗虫鼠害的预警预测及防治工作;负责自治州饲料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实施畜牧业生产、养殖基地、草原建设保护类项目;负责自治州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
(三)兽医科
负责贯彻执行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检疫和认定疫情工作;监督和管理自治州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自治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相关项目的编制,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产业科(自治州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自治州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宣传和落实畜牧业产业政策;编制畜产品加工、营销等项目;负责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负责畜牧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畜产品市场动态走势分析及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对策研究;负责畜产品营销平台的搭建和品牌创建工作;负责畜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畜牧业融资、贷款、保险及畜牧业合作社建设等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畜牧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宣传、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有关技术标准培训,制定并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畜禽屠宰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规划;指导全州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五)科教法规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畜牧业、动物卫生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自治州畜牧业和动物卫生及草原法律法规调研、执法监督和宣传普及工作;负责自治州畜牧、兽医、草原行政执法方面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畜牧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畜牧业执法质量考核工作;依法承担行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草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审核工作;负责拟订自治州畜牧行业科教工作计划;负责畜牧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管理;负责自治州畜牧业重大科研和科技推广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推广及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及验收;负责畜牧行业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畜牧系统的行业纠风及信访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列行政编制13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总畜牧师1名,首席兽医官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列工勤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州畜牧兽医局与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州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产品(不含林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食用农产品储藏和运输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承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信息发布工作。2.州林业局负责食用林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3.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安全监管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监管。4.州水利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和其他水产品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5.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五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