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副县级,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挂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根据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发〔2016〕14号),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负责自治州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有关职责划出,交由州党委编委办(审改办)行使。

(二)增加的职责

统筹规划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州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对全州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承担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承担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州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三)负责对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负责对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政府及州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编辑出版自治州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州单行条例民族语言文本。

(六)指导自治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总结交流自治州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依法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负责依法审查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和确认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负责全州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协调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承担自治州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受州政府领导委托,承办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它诉讼事务。

(九)负责自治州本级各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十)承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综合业务科

承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依法行政、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督查、人事财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信访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监督科

负责指导自治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总结交流自治州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州人民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承担自治州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州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负责依法审查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和确认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负责全州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本级各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统筹规划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州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立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编辑出版自治州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州单行条例民族语言文本。承担对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交流等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备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政府及州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列行政编制6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工勤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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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7 17:53:5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7-000087 信息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扶贫办)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1-27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7〕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副县级,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挂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根据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发〔2016〕14号),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负责自治州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有关职责划出,交由州党委编委办(审改办)行使。

(二)增加的职责

统筹规划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州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对全州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承担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承担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州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三)负责对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负责对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政府及州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编辑出版自治州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州单行条例民族语言文本。

(六)指导自治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总结交流自治州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依法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负责依法审查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和确认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负责全州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协调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承担自治州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受州政府领导委托,承办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它诉讼事务。

(九)负责自治州本级各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十)承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综合业务科

承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依法行政、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督查、人事财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信访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监督科

负责指导自治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总结交流自治州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州人民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承担自治州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州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负责依法审查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和确认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负责全州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本级各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统筹规划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州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立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编辑出版自治州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州单行条例民族语言文本。承担对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交流等职责;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备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政府及州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列行政编制6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工勤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