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事业单位:
《自治州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自治州贯彻落实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组织“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如期实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自治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一)“五证合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二)“五证合一”实施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州工商部门向申请设立、变更、换照的企业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五证合一”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部门的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2.营业执照换发。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执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通过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企业年报公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申报并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部门通过该系统共享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5.各部门信用信息录入及公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数据记账机制,划清职责,明确分工,梳理各自业务部门涉企信息,做好本部门主要业务数据整合,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要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将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积极协调上一级统计部门依法统一共享到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各级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二)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1.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要尽快在制度框架内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四、强化措施保障,确保“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按职责制订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县市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为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充分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支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数据交换建设、系统改造升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等工作。各县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五证合一”业务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交换等,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四)强化检查指导。州直各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市县工作部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改革实施情况,督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准确解读改革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媒体报道各地推进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