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和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2016〕14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的许可。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自治州卫生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责划出,交由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

2.将原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自治州人口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出,交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

3.将原自治州卫生局、原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其余职责全部整合划入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州短期行医审批的职责。

2.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

3.负责自治州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州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起草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全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全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

(四)负责制定自治州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社区医生、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

(五)负责自治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及放射诊疗许可;组织并监督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拟订自治州中医民族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统筹协调自治州中医民族医药资源配置,组织实施中医民族医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监测和评估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县市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八)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制定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产科医生、儿科医生、中医民族医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一)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二)负责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配合做好自治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数据采集、上报等工作。

(十三)承担自治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自治州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修志、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承担政务公开、老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制定全州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州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统筹管理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和项目以及援疆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负责自治州卫生计生绩效考评各项工作指标的拟定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内设科室绩效考评工作。

(二)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自治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州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自治州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三)法规科

研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政策和标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监督和落实;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廉洁性审查;负责牵头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卫生重点工作任务(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层运行新机制、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全州重大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

制定全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承办自治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医政药政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审批;组织执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执行药物政策规定,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合理应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州短期行医审批。

(六)基层卫生科

贯彻执行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定,指导全州基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负责乡村、社区医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卫生绩效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监测和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及统计工作。

(七)基层计生科  

负责研究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各县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监督违法生育清理清查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化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目标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工作;承办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州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机制、自治州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拟定全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监督实施自治州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妇幼和计划生育适宜技术;负责县市妇幼卫生、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培训、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统计、分析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宣传科教科

负责卫生计生相关政策的宣传;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制定全州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州级卫生计生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指导卫生计生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执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牵头开展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及乡村、社区医生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工作。

(十一)中医民族医药管理科

制定全州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组织实施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民族医药继承创新和人才培养;承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和老中医经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行政编制2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将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的批复》(新机编办字〔2006〕156号)精神,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由州党委编办管理其机构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由分管州党委常委兼任,常务副会长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兼任。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核定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名用于配备专职副会长(副县级),1名用于配备秘书长(正科级)。

(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州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对于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场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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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7 17:45:5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7-000085 信息来源: 州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1-27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7〕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和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2016〕14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的许可。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自治州卫生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责划出,交由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

2.将原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自治州人口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出,交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

3.将原自治州卫生局、原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其余职责全部整合划入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州短期行医审批的职责。

2.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

3.负责自治州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州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起草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全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全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

(四)负责制定自治州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社区医生、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

(五)负责自治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及放射诊疗许可;组织并监督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拟订自治州中医民族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统筹协调自治州中医民族医药资源配置,组织实施中医民族医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监测和评估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县市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八)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制定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产科医生、儿科医生、中医民族医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一)拟订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二)负责全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配合做好自治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数据采集、上报等工作。

(十三)承担自治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自治州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1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修志、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承担政务公开、老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制定全州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州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统筹管理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和项目以及援疆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负责自治州卫生计生绩效考评各项工作指标的拟定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内设科室绩效考评工作。

(二)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自治州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州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自治州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三)法规科

研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计生政策和标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监督和落实;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廉洁性审查;负责牵头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卫生重点工作任务(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层运行新机制、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全州重大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

制定全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承办自治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医政药政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审批;组织执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执行药物政策规定,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合理应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州短期行医审批。

(六)基层卫生科

贯彻执行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定,指导全州基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负责乡村、社区医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卫生绩效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监测和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及统计工作。

(七)基层计生科  

负责研究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各县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监督违法生育清理清查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化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目标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工作;承办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州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机制、自治州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拟定全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监督实施自治州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妇幼和计划生育适宜技术;负责县市妇幼卫生、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培训、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统计、分析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宣传科教科

负责卫生计生相关政策的宣传;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制定全州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州级卫生计生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指导卫生计生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执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牵头开展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及乡村、社区医生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工作。

(十一)中医民族医药管理科

制定全州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组织实施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民族医药继承创新和人才培养;承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和老中医经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行政编制2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将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的批复》(新机编办字〔2006〕156号)精神,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由州党委编办管理其机构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由分管州党委常委兼任,常务副会长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兼任。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核定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名用于配备专职副会长(副县级),1名用于配备秘书长(正科级)。

(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州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对于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场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