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 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财税改革要求,激活财政资金对政府投资的引导效应,创新财政资金分配和支出方式,改革和简化行政审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我州政府投资领域,推动自治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自治州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自治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基本原则

(一)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从改革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的分配使用方式着手,探索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能够有效改进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我州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思路

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组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也称为母基金),并公开征集专业化基金管理人,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运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向自治州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形成资本供给,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昌吉州聚集。

(三)基本原则

一是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自治州产业发展部署,聚焦重点和优势产业;注重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通过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现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

二是体现资金高效使用原则。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要改变以往政府对产业单纯采取补贴、奖励、贴息等 “一次投入、一次使用”的形式,转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形式对产业进行支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是体现引导性原则。引导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投向自治州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四是体现安全性原则。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实施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强化引导基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五是体现公开性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公示制度,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六是体现滚动发展原则。投资收益全部转入母基金,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实现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二、引导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规模和投向

引导基金名称:昌吉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各个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中,随同国家、自治区政策性项目配套资金和公益性无偿补助性项目资金除外,其余资金全部转为基金);二是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三是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的规模: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确定为20亿元人民币,首期安排4亿元人民币。从2015 年起,州财政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及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资金分期注入引导基金,力争五年内完成基金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投向:引导基金的投向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电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石油化工、纺织、新型建材、旅游会展、航空物流等产业链(群)。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基金优先投资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产业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70%。各项资金根据使用情况统筹调整。

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投资比例应达到1:3以上;投资农业的,投资比例至少达到1:1以上,尽量放大引导基金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

三、引导基金的性质、投资定位和作用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

引导基金是由州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以自身直接进行投资(简称母基金直投),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简称子基金投资)。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定位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元化、市场化运作。控制投资风险,合理掌握规模,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管,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母基金直投的重点项目定位:一是支持产业转型实施“四位一体”运作模式的项目;二是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体制创新,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三是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四是对由政府主导和对于投资市场暂时不敏感,由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项目,通过探索市场化运作框架,采取“一事一议”、优先保障社会投资人合理收益、适当分担投资损失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母基金直投所造成的投资风险通过《昌吉州“四位一体”模式风险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子基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定位: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自治州的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生活性服务产业项目进行投资支持。

(三)引导基金的作用

1.通过专业化的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项目投资效率的最大化。

2.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产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资本在我州设立和发展一批产业投资企业,增强其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有效解决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并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对重点产业企业的扶持质量和效率。

4.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州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州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引导基金实行州人民政府领导、理事会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决策机构

1.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州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理事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理事长,州财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州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和审计局各派出1 名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

州财政局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州发改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州金融办作为基金设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政策指导。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由州人民政府任命。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3)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4)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合作方案和退出方案;

(5)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6)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7)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8)决定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和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理事会任命。

3.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对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7人,其中,理事会成员单位抽派2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4人,中介机构代表1人。

(二)管理机构

昌吉州国投公司作为州财政的出资代表,成立昌吉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由理事会与其签订具体的委托协议。委托期满,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管理。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2)负责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3)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相应的财务报表等。

基金公司成立理事会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还要成立基金管理人遴选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团队。基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子基金。选择子基金的合作管理人时,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产业技术专家、私募基金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参加,负责对拟投资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严格按照一人一票原则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干预评审;子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时,由其管理团队市场化选择企业和项目投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母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机构实际托管基金金额的2%提取,每年支付),并将引导基金收回对外投资成本后净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日常运转所需的评估费、审计费、咨询费、评审费、公示费等,从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五、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采取母基金直投、子基金投资两种模式。其中:子基金参股、跟进投资等形成的股权收益全部转入母基金,实现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子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与其他社会资本实行“同股同权同回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子基金投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一)母基金直投运作方式。由州人民政府拟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通过理事审议后报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情况由母基金直接向项目进行出资。如有出资收益,由基金公司与投资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收益进行约定。

(二)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方式。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争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实施投资项目。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母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待子基金运作成熟后,母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三)子基金融资担保运作方式。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投资企业,可采取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子基金跟进投资运作方式。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州人民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比例向该企业投资。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五)其他方式。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完善。

六、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二)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三)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五)对于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代表参与相关子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即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和是否按照合伙协议投资进行政策指导和判断。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代表不得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的使用出现投向限制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代表有“一票否决权”,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州审计局或州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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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1 17:10:3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6-000029 信息来源: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11-11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6〕6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自治州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 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财税改革要求,激活财政资金对政府投资的引导效应,创新财政资金分配和支出方式,改革和简化行政审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我州政府投资领域,推动自治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自治州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自治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基本原则

(一)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从改革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的分配使用方式着手,探索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能够有效改进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我州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思路

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组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也称为母基金),并公开征集专业化基金管理人,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运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向自治州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形成资本供给,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昌吉州聚集。

(三)基本原则

一是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自治州产业发展部署,聚焦重点和优势产业;注重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通过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现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

二是体现资金高效使用原则。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要改变以往政府对产业单纯采取补贴、奖励、贴息等 “一次投入、一次使用”的形式,转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形式对产业进行支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是体现引导性原则。引导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投向自治州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四是体现安全性原则。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实施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强化引导基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五是体现公开性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公示制度,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六是体现滚动发展原则。投资收益全部转入母基金,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实现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二、引导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规模和投向

引导基金名称:昌吉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各个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中,随同国家、自治区政策性项目配套资金和公益性无偿补助性项目资金除外,其余资金全部转为基金);二是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三是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的规模: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确定为20亿元人民币,首期安排4亿元人民币。从2015 年起,州财政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及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资金分期注入引导基金,力争五年内完成基金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投向:引导基金的投向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电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石油化工、纺织、新型建材、旅游会展、航空物流等产业链(群)。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基金优先投资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产业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70%。各项资金根据使用情况统筹调整。

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投资比例应达到1:3以上;投资农业的,投资比例至少达到1:1以上,尽量放大引导基金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

三、引导基金的性质、投资定位和作用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

引导基金是由州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以自身直接进行投资(简称母基金直投),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简称子基金投资)。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定位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元化、市场化运作。控制投资风险,合理掌握规模,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管,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母基金直投的重点项目定位:一是支持产业转型实施“四位一体”运作模式的项目;二是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体制创新,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三是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四是对由政府主导和对于投资市场暂时不敏感,由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项目,通过探索市场化运作框架,采取“一事一议”、优先保障社会投资人合理收益、适当分担投资损失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母基金直投所造成的投资风险通过《昌吉州“四位一体”模式风险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子基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定位: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自治州的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生活性服务产业项目进行投资支持。

(三)引导基金的作用

1.通过专业化的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项目投资效率的最大化。

2.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产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资本在我州设立和发展一批产业投资企业,增强其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有效解决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并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对重点产业企业的扶持质量和效率。

4.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州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州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引导基金实行州人民政府领导、理事会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决策机构

1.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州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理事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理事长,州财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州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和审计局各派出1 名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

州财政局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州发改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州金融办作为基金设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政策指导。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由州人民政府任命。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3)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4)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合作方案和退出方案;

(5)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6)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7)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8)决定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和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理事会任命。

3.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对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7人,其中,理事会成员单位抽派2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4人,中介机构代表1人。

(二)管理机构

昌吉州国投公司作为州财政的出资代表,成立昌吉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由理事会与其签订具体的委托协议。委托期满,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管理。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2)负责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3)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相应的财务报表等。

基金公司成立理事会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还要成立基金管理人遴选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团队。基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子基金。选择子基金的合作管理人时,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产业技术专家、私募基金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参加,负责对拟投资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严格按照一人一票原则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干预评审;子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时,由其管理团队市场化选择企业和项目投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母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机构实际托管基金金额的2%提取,每年支付),并将引导基金收回对外投资成本后净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日常运转所需的评估费、审计费、咨询费、评审费、公示费等,从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五、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采取母基金直投、子基金投资两种模式。其中:子基金参股、跟进投资等形成的股权收益全部转入母基金,实现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子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与其他社会资本实行“同股同权同回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子基金投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一)母基金直投运作方式。由州人民政府拟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通过理事审议后报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情况由母基金直接向项目进行出资。如有出资收益,由基金公司与投资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收益进行约定。

(二)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方式。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争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实施投资项目。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母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待子基金运作成熟后,母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三)子基金融资担保运作方式。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投资企业,可采取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子基金跟进投资运作方式。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州人民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比例向该企业投资。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五)其他方式。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完善。

六、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二)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三)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五)对于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代表参与相关子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即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和是否按照合伙协议投资进行政策指导和判断。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代表不得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的使用出现投向限制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代表有“一票否决权”,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州审计局或州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