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全面做好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自治区相关会议安排部署,按照准确定性、分清责任、建立机制、防治结合的要求推进整治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摸清自治州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不同业务的监管主体,建立健全运转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促进自治州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各县市按照国务院和区、州相关要求,充分调动各类资源,做好本县市摸底排查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做好本县市隐患排查并尽快确定防范措施,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讲究方法和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实施分类措施。根据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在科学专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强化协作,明确分工。各牵头部门按照监管业务种类,落实好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跨部门和跨地区协作,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摸清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准确甄别当前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有效防范。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搭建起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六个分领域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由昌吉银监分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股权众筹业务。由州金融办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互联网保险。由州金融办和保险业协会共同牵头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由州金融办、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银监分局、保险业协会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由州工商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以上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要密切关注和排查该领域内非法集资情况,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组织保障
成立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铁明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莫伟钢 自治州副州长
成 员:刘宏伟 州党委副秘书长、党委群众工作部(信访局)部长(局长)
哈布力别克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 燕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建设 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金勇 州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振宇 州经信委党组书记
周 恒 州财政局局长
刘春生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东胜 州金融办主任
白卫平 州工商局局长
殷友良 昌吉银监分局局长
杨为新 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行长
彭 苇 州公安局党委委员
郑新建 州发改委副主任
张 磊 州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安排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上下联络和部门之间相互联动的协调工作;每半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州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杨为新兼任,工作人员从州金融办、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各抽调2人,从昌吉银监分局、保险业协会、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法制办等单位各抽调1人。根据专项整治的阶段性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确定集中工作时间和集中工作人员,抽调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联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金融办:协调、沟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事宜;负责建立全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举报信息平台;牵头对全州各类交易场所、股权众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专项整治;与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银监分局、保险业协会共同承担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分领域牵头整治责任。
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沟通联系;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负责牵头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分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与州金融办、银监局、保险业协会共同承担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分领域牵头整治责任。
昌吉银监分局:负责牵头做好P2P网络借贷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与州金融办、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保险业协会共同承担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分领域牵头整治责任;配合做好其他分领域中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整治工作。
保险业协会:联合州金融办共同牵头做好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与州金融办、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昌吉银监分局共同承担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分领域牵头整治责任;配合做好其他分领域中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整治工作。
州工商局:负责牵头做好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业务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审核把关金融企业注册业务,严查企业从事注册范围之外的业务;配合做好其他分领域中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整治工作。
州经信委: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做好防逃、控赃、追赃、挽损等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州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等工作。
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群众工作部(信访局),州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承担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成立分领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报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7月1日至7月20日)。各牵头部门按照各分领域方案开展摸查工作,摸查结果于7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方案,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
(三)清理整顿(7月21日至11月10日)。各牵头部门按照清理整顿方案,组织开展自治州辖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从业活动的集中整治工作,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察和评估(11月11日至11月30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领域的督察和评估工作。
(五)验收和总结(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牵头部门形成各自领域整治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任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逐级分解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复杂性的特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对本县市、本部门负责的牵头领域进行整治;同时要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发挥监管合力,共同开展好整治工作。
(三)注重方式方法,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做到依法依规,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建立信息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为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沟通和信息报告工作,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将整治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各分领域牵头单位在整治工作开展各阶段至少报送2篇工作信息,整治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整理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每阶段至少2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问题企业名单,发布风险提示,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