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利用秩序,有效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建立“群防群治”长效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举报国土资源各种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园区所辖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各县市、园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负责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落实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园区财政从罚没收入中支出。

第四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法开垦荒地的行为;

(二)非法占地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私挖盗采古生物化石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取信件、电话或口头举报的方式,实行实名制奖励。全州统一举报电话:12336。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属首次举报,且国土资源部门尚未掌握线索,举报事实清楚具体、违法主体明确的案件,经调查,构成违法事实,处理结案后,将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国土资源违法事实,且能够提供违法时间、地点以及部分现场证据,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奖励金额2000元。

(二)二级奖励——仅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国土资源违法时间、地点等线索,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1000元。

第七条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各县市、园区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八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各县市、园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的情况未能认真核实、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等情况的,由各县市、园区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一)与国土资源执法及其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已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各县市、园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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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 17:36:3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001/2016-000001 信息来源: 土地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01-04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5〕7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自治州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利用秩序,有效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建立“群防群治”长效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举报国土资源各种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园区所辖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各县市、园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负责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落实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园区财政从罚没收入中支出。

第四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法开垦荒地的行为;

(二)非法占地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私挖盗采古生物化石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取信件、电话或口头举报的方式,实行实名制奖励。全州统一举报电话:12336。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属首次举报,且国土资源部门尚未掌握线索,举报事实清楚具体、违法主体明确的案件,经调查,构成违法事实,处理结案后,将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国土资源违法事实,且能够提供违法时间、地点以及部分现场证据,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奖励金额2000元。

(二)二级奖励——仅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国土资源违法时间、地点等线索,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1000元。

第七条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各县市、园区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八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各县市、园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的情况未能认真核实、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等情况的,由各县市、园区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一)与国土资源执法及其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已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各县市、园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