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遵循应救尽救、主动施救,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财政、卫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调查、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县市要根据区、州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结合县市实际,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和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范围
家庭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具体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在确定临时救助对象时,还应充分考虑县市实际,结合群众突发困难因素,拓展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救助保护中心等)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住建等单位在发现有急需救助情况时,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需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将一定救助金额的临时救助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存档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一般程序的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预测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救助。
(三)救助方式。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以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为辅。救助资金要在审批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必要时可先行发放。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予以救助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对不能解决困难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定向捐助、帮扶。各县市要在体制机制、救助方式、信息共享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临时救助工作,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需救助家庭的基本生活。
(四)救助标准。各县市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要明确受理窗口的受理、分办、转办权限、办理时限、跟踪办理结果和工作流程,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设立社会救助热线,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相对接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提高救助效率。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四)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各县市要按照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好临时救助兜底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资金的筹集、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把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制订救助方案、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临时救助工作合力。
(二)提升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科学整合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平台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