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相关单位:
《自治州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及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自治州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建立政府综合
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精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管理,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整体功能,更好地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管理服务,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和建立统计数据共享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和建立政府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资料是各级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依据,对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个别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门统计信息渠道不畅,部门数据管理不够规范,漏报、迟报、重复统计、数出多门、一门多数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既影响了统计工作职能的发挥,也影响了政府统计的权威性。因此,各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改进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制度,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统计指标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和把关工作,并及时向州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发展等相关部门统计报表,协助统计局做好农业总产值、农产品产量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衔接工作。
财政局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每月提供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相关数据及分析资料,次年提供财政决算报表。
商务局负责达到限额标准的商贸、住宿、餐饮企业申报入库的相关统计资料及对限额以下成长性好的企业日常监控;负责进出口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实际利用外资情况的统计和衔接工作;按月报送招商引资相关数据及资料。
住建局负责外地法人、但在州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按月报送相关数据。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业的统计;按月提供客货运输周转量相关指标及资料。
地税局负责按月报送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所得税报表。
国税局负责按月报送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所得税报表。
科技局负责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情况的统计、审核和衔接等工作。>
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明专利的统计。
人社局负责就业、社会保险情况的统计;按月报送参保人数及参保金额等相关指标数据及资料。
林业局负责林业生产、造林等方面情况的统计。环保局负责环保方面情况的统计。
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人救助情况的统计。国土局负责耕地保有量等方面的统计。
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存贷款方面的统计。
供电公司负责全社会用电量方面的统计。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各项统计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内所有经济活动单位的统计活动。
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开发区的各项统计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内所有经济活动单位的统计活动。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负责园区的各项统计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园区内所有经济活动单位的统计活动。
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
三、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部门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做到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要求;研究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价县市经济和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重要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部门数据真实可靠。同时各部门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与统计局横向联系,业务上沟通好、数据上衔接好;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各项考核、评估审核要求,与对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对口管理部门认定的数据和提供给州、县市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规范部门统计管理机制
部门统计工作实行统计部门指导下的归口管理,努力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接受统计局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必须报统计局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取得统计局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任务。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依法向统计局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经济运行监测与考核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部门、本行业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料时,同时送一份到统计局。建立统计局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财政局、地税局、招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供电公司每个月向统计局分别提供财政收支情况、分行业营业税、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进出口额、客货运输周转量和分行业用电量等统计资料。</p>
(三)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为确保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凡反映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统计局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自治区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发布的外,均由州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各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并与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资料核对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统计局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当在与统计局协商后再对外公布。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统计局备案。统计局加强数据发布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涉及综合性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以统计局发布的为准。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四)建立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前,应主动加强与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坚决杜绝数据报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各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统计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依法进行统一管理,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各项统计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并逐步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信息完整、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综合统计数据库,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服务。统计局加强与各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建立统计数据共享机制,以便于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统计局对报送备案有异议的统计数据有审议、纠正的职责和权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自治州部门统计数据评估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重点任务。
(五)建立并完善部门统计数据评估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加强数据的规范性、关联性和匹配性审核,重点分析协调性评估指标的异常变动情况,按月(季)对各项指标进行预测预警,及时找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各部门和单位协调性评估指标的分析资料,及时向统计局报送。为有效开展部门统计数据协调性评估工作,建立部门统计数据协调性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指定分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会议主要通报部门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情况;分析研究相关统计数据,利用部门统计数据开展综合数据评估;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预测预警;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会议明确的有关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五、强化部门统计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真正做到统计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确保本部门的统计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数据质量。对涉及经济考核及经济运行研判的单位(含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国家农业园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改委、交通局、统计局、经信委、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财政局、金融办、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商务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供电公司等23个单位),统计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管。
(二)配备统计人员。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全面承担起本系统、全行业的统计任务。23个涉及经济考核及经济运行研判的单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局加强对各部门统计人员的建档管理,各部门及时向统计局报送统计人员信息,对统计人员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后10日内告之统计局。部门统计人员必须在参加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建立部门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和统计结果负总责;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统计局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把关,并经签字、单位盖章认可。部门内部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包括与全州、各县市的比较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差距、制定对策,使统计数据更准确,全面地反映自治州各县市改革和发展中的真实水平。
六、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与指导
(一)统计执法领导小组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督促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严肃责任追究制,对不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或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重要统计数据前未经评估,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相关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计局定期对各部门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做好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