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昌吉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年—2020年)》、《关于印发乌昌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合理利用州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推进地质环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自治州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州本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主要是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一)重点地质灾害项目的勘查、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规划的编制。

(二)因自然因素或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等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项目申报必须符合自治州支持开展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由州、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申报。

三、申报项目程序。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由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申报地质环境项目县(市)政府要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或关于配套资金承诺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项目内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前言、立项依据和意义、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五、项目实施要求。地质环境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地质环境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州本级地质环境项目的申报、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已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单位,在进入昌吉州行政辖区内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前,应在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六、项目监管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县(市)国土资源、财政局应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相关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八、自治州地质环境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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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7 12:23: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001/2015-000029 信息来源: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06-17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5〕2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昌吉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年—2020年)》、《关于印发乌昌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合理利用州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推进地质环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自治州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州本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主要是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一)重点地质灾害项目的勘查、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规划的编制。

(二)因自然因素或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等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项目申报必须符合自治州支持开展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由州、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申报。

三、申报项目程序。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由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申报地质环境项目县(市)政府要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或关于配套资金承诺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项目内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前言、立项依据和意义、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五、项目实施要求。地质环境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地质环境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州本级地质环境项目的申报、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已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单位,在进入昌吉州行政辖区内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前,应在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六、项目监管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县(市)国土资源、财政局应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相关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八、自治州地质环境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