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条例》是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条例》的议案。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目前形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6年7月16日前反馈昌吉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994-2340608
传 真:0994-2340626
邮 箱:547502078@qq.com
通信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6月16日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工作,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体系,解决当前演练中存在的“形式化、频次不明确、责任不清、特殊群体保障缺失”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草案)》,以法治手段推动全州地震应急演练常态化、实战化、规范化开展,提升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二条,不分章节,采取“小切口”立法模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界定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明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战实效原则。
(二)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州县乡三级政府主体责任及应急、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与组织实施职责。
(三)经费与避难场所保障:将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科学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规定配置设施、标识、动态公开信息。
(四)演练频次与分类规范:区分有感地震与破坏性地震演练标准;对学校(中小学每月、高校每学期等)、医院、养老机构、危化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等分别明确演练频次和专项方案编制要求。
(五)实战化演练与评估整改:鼓励开展“双盲”、极端不利条件实战演练,明确演练后须开展评估并形成闭环整改。
(六)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将演练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巡查,对拒不组织、弄虚作假单位责令整改并约谈。
(七)法律责任与施行日期:对未履行主体责任、挪用专项经费、失职渎职等行为设定追责条款;施行日期。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工作,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全社会防震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和区域灾害应对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单位主责、全民参与、实战实效、闭环提升的原则,贴合自治州地震风险与行业实际,常态化、实战化开展演练,杜绝形式化演练。
第四条【政府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主体责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全州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工作,负责重大演练、跨区域联动演练及应急资源调配。县(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辖区演练工作,落实综合性、双盲实战演练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开展常态化应急避险疏散演练,重点督导高风险区域,实现辖区演练全覆盖。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治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应急”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的组织实施、日常指导、专项督查和整改督办。
第六条【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震风险等级相适配的动态保障机制。
专项经费用于演练组织实施、师资培训、方案编制、实战评估、物资装备配置、设施升级、宣传科普等工作,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公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城乡建设规划及地震风险区划,科学布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重点覆盖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南部山区农牧区、校园、养老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区域。
应急避难场所点位、疏散路线、容纳规模、开放时限等信息应当常态化公开、动态更新。
第八条【应急避难场所设施与标识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配置供水、供电、通风、医疗救护、临时安置、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定期检修维护。统一规范设置应急避难、疏散指引标识,确保标识清晰牢固、有效可用。
第九条【常规应急疏散规范】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常态化疏散准备,明确责任人员、疏散流程、路线及集结点位。
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应当根据有感地震与破坏性地震的标准进行分类处置。有感地震演练侧重就地避险、快速有序疏散。破坏性地震演练侧重全员转移、次生灾害防控、人员清点安置,分类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条【特殊群体专项疏散保障】 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村(社区)等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失能半失能人员、病患、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项地震避险疏散方案,明确帮扶人员、专用路线、转移器具和安置点位,将特殊群体安全转移帮扶纳入常态化演练核心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演练实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综合性抗震救灾演练,提升实战化、双盲化演练比例,重点检验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队伍调动、物资转运、医疗救护、人员安置、危化品处置、跨区域联动等核心能力。
地震重点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综合性演练,含至少一次实战综合演练、一次双盲演练。非地震重点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双盲实战演练。
第十二条【社会单位分类演练规范】 自治州、县(市)社会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下列频次开展常态化地震应急演练:
(一)教育领域: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演练;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避险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避险演练;各类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疏散演练。
(二)医疗卫生领域:公立二甲及以上医院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演练;二甲以下公立医院、民营医疗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三)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疏散演练。
(四)高危企业领域:危化品、煤矿、金属冶炼等重点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演练;其他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领域:商场、超市、酒店、客运站、影剧院、农贸市场、景区等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疏散演练;文旅行业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旅游旺季适当增加演练频次。
(六)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村(社区)演练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指导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南部山区农牧区等高风险区域开展演练,重点检验预警响应、疏散通行、避难场所使用、特殊群体转移、临时安置保障等实操能力。
村(社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演练方案编制与行业重点】自治州、县(市)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专项方案,明确演练场景、地震类型、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实施流程、疏散保障、风险防控、评估标准等核心内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重点演练指挥响应、协同联动、应急值守。
教育机构重点演练多场景、非常规时段避险疏散。
医疗机构重点演练病患处置、手术中断、物资调配、次生灾害应对。
养老机构重点演练特殊群体专项转移安置。
高危企业重点演练停产避险、危险源管控、次生灾害处置。
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演练人流疏导、防踩踏、应急广播调度。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业态、场地、人员及风险特点,细化完善演练方案,确保演练贴合实际、务实管用。
第十五条【实战化演练管控】自治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可以结合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模拟极端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模拟通信、供电、供水中断等不利条件下的应急疏散实战演练。演练可采用不预先通知具体时间和演练触发科目的方式检验先期处置和自主响应能力。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极端模拟实战演练进行安全可行性评估,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方案,对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应当在演练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单位,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生活保障并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演练评估与闭环整改】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后开展专项评估,研判应急响应、协同处置、预案适配、保障落实等情况,查摆问题短板,形成评估报告。依据评估结果修订应急预案、优化疏散方案、补齐设施物资短板。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演练整改工作实施常态化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与能力提升】 自治州、县(市)相关部门建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与应急演练融合机制,组织开展避险技能、自救互救、应急物资使用等科普教育。常态化开展演练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应急组织、现场处置能力。
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演练保障、科普宣传等工作。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落实情况、演练实效及问题整改成效,纳入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平安建设、文明单位评选等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与整改问责】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巡查监管本行业演练工作。对拒不组织演练、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1】对未按规定开展演练、演练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2】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相关单位拒不履行主体责任、违规挪用专项经费、造成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