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列为2025年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51010日前反馈至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传真):0994-2343436

邮箱:562420577@qq.com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910

 

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天池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文旅产业协同发展,促进天池景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池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天池景区的规划发展、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景区范围天池景区的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

第四条   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在天池景区设立的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发展、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天池管委会,根据需要开展派驻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阜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池景区安全防范、保护管理和发展利用工作。

第六条【天池管委会职责】天池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与保护、发展与安全、发展与民生的关系;

(二)依法保护天池景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对土壤、水质、空气、地质、林草及野生动植物等实施常态化监测,落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损害赔偿制度,严格管控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确保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三)组织编制、实施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并落实天池景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天池景区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发掘、保护和利用天池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推进文化润疆工程,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六)对天池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州、阜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保护义务及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池景区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天池景区的行为。

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天池管委会对在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规划编制】天池景区的保护、建设、发展、利用和管理应当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天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博格达片区保护管理规划、天池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阜康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天池景区与阜康市融合发展。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天池管委会实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管理体制及运作模式】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推行管委会+公司市场化运作模式,明确政企权责。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天池景区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分区管理】天池景区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实行分区管理。实施对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等功能区域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十【基础设施建设】天池管委会应当统筹推进天池景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十【景观风貌保护】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兼顾游客体验与生态承载能力,不得破坏天池景区景观风貌。

鼓励发展与天池景区资源相协调的文旅特色产业项目。

第十【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生态资源保护】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天池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天池景区内资源保护、科研监测、旅游开发等专项计划,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天池景区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建立保护管理制度天池管委会应当对天池景区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和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园林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并落实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森林资源管理】天池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天池景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做好森林防火、林木抚育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物种生长环境。

第十【科学布局经营项目】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天池管委会应当科学布局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环境容量制定游客承载量和游览线路,有序组织开展休闲康养、户外露营、科普研学等旅游活动。

鼓励发展冰雪运动、体育赛事、低空飞行、数智文旅等特色体验项目。

第十【文化遗产资源利用】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保护和利用西王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旅游线路,组织开展非遗展览、民俗体验、文化演艺等文化节庆活动,推进天池景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活化利用。

鼓励发展有利于天池景区保护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天池景区文化特征的艺术品、纪念品、文创产品,鼓励经营者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文化宣传。

十九【经营者权利义务】天池景区内的旅游、交通、商业等服务项目,由天池管委会依法通过法定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天池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协调共建】天池管委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态保护共建、共护、共享的协调机制。引导驻天池景区企业、经营户履行应急救援、环境整治、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和义务,配合天池景区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禁止性行为】禁止在天池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宠物;

(二)碾压、踩踏草坪,在河道、水域内清洗容器或车辆等行为;

)在河道、水域内,游泳垂钓、下网捕捞等行为;

)非法拉客

非法兜售物品;

)逃逸、违规销售门票等行为;

)其他禁止在天池景区内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备案监督】在天池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报天池管委会备案:

)举行大型游乐、演绎等活动,摄制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等;

)搭棚、设摊、布设经营网点扩面经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开展攀岩、登山、穿越、探险等活动;

)影响生态与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信息化建设】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天池景区保护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大数据平台和一体化检测系统,运用技术手段开展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动态监管;发布公共信息,受理旅游者咨询、投诉、举报等。

第二十【景区共建】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参与天池景区共建,开发多元业态,吸纳当地劳动力。引导企业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天池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文化宣传活动。

鼓励天池景区范围内的村组制定村规民约,合理安排村民的生产生活,参与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在天池景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生态旅游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支持高校学生、科研人员在天池景区开展实习、实践、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标识标牌设置】天池管委会应当在天池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标识标牌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并融入天池景区文化元素。

第二十【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天池景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医疗、检测检疫等服务设施,保障天池景区内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天池景区内的污水、建筑、生活垃圾等及时清运处理,保持天池景区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罚则1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罚则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或有关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一)在天池景区携带宠物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在天池景区碾压、踩踏草坪,在河道、水域内清洗容器或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天池景区游泳垂钓、下网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天池景区非法拉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天池景区非法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逃逸门票的,责令补票,并处门票单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规销售门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罚则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罚则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法律责任】天池景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2010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3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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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开始时间】: 2025-09-10 【征集状态】: 征集中 【结束时间】: 2025-10-09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列为2025年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51010日前反馈至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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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910

 

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天池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文旅产业协同发展,促进天池景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池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天池景区的规划发展、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景区范围天池景区的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

第四条   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在天池景区设立的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发展、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天池管委会,根据需要开展派驻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阜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池景区安全防范、保护管理和发展利用工作。

第六条【天池管委会职责】天池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与保护、发展与安全、发展与民生的关系;

(二)依法保护天池景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对土壤、水质、空气、地质、林草及野生动植物等实施常态化监测,落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损害赔偿制度,严格管控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确保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三)组织编制、实施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并落实天池景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天池景区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发掘、保护和利用天池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推进文化润疆工程,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六)对天池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州、阜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保护义务及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池景区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天池景区的行为。

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天池管委会对在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规划编制】天池景区的保护、建设、发展、利用和管理应当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天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博格达片区保护管理规划、天池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阜康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天池景区与阜康市融合发展。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天池管委会实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管理体制及运作模式】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推行管委会+公司市场化运作模式,明确政企权责。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天池景区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分区管理】天池景区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实行分区管理。实施对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等功能区域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十【基础设施建设】天池管委会应当统筹推进天池景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十【景观风貌保护】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兼顾游客体验与生态承载能力,不得破坏天池景区景观风貌。

鼓励发展与天池景区资源相协调的文旅特色产业项目。

第十【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生态资源保护】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天池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天池景区内资源保护、科研监测、旅游开发等专项计划,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天池景区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建立保护管理制度天池管委会应当对天池景区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和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园林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并落实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森林资源管理】天池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天池景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做好森林防火、林木抚育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物种生长环境。

第十【科学布局经营项目】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天池管委会应当科学布局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环境容量制定游客承载量和游览线路,有序组织开展休闲康养、户外露营、科普研学等旅游活动。

鼓励发展冰雪运动、体育赛事、低空飞行、数智文旅等特色体验项目。

第十【文化遗产资源利用】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保护和利用西王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旅游线路,组织开展非遗展览、民俗体验、文化演艺等文化节庆活动,推进天池景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活化利用。

鼓励发展有利于天池景区保护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天池景区文化特征的艺术品、纪念品、文创产品,鼓励经营者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文化宣传。

十九【经营者权利义务】天池景区内的旅游、交通、商业等服务项目,由天池管委会依法通过法定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天池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协调共建】天池管委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态保护共建、共护、共享的协调机制。引导驻天池景区企业、经营户履行应急救援、环境整治、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和义务,配合天池景区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禁止性行为】禁止在天池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宠物;

(二)碾压、踩踏草坪,在河道、水域内清洗容器或车辆等行为;

)在河道、水域内,游泳垂钓、下网捕捞等行为;

)非法拉客

非法兜售物品;

)逃逸、违规销售门票等行为;

)其他禁止在天池景区内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备案监督】在天池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报天池管委会备案:

)举行大型游乐、演绎等活动,摄制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等;

)搭棚、设摊、布设经营网点扩面经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开展攀岩、登山、穿越、探险等活动;

)影响生态与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信息化建设】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天池景区保护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大数据平台和一体化检测系统,运用技术手段开展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动态监管;发布公共信息,受理旅游者咨询、投诉、举报等。

第二十【景区共建】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参与天池景区共建,开发多元业态,吸纳当地劳动力。引导企业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天池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文化宣传活动。

鼓励天池景区范围内的村组制定村规民约,合理安排村民的生产生活,参与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在天池景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生态旅游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支持高校学生、科研人员在天池景区开展实习、实践、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标识标牌设置】天池管委会应当在天池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标识标牌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并融入天池景区文化元素。

第二十【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天池景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医疗、检测检疫等服务设施,保障天池景区内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天池景区内的污水、建筑、生活垃圾等及时清运处理,保持天池景区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罚则1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罚则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天池管委会或有关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一)在天池景区携带宠物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在天池景区碾压、踩踏草坪,在河道、水域内清洗容器或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天池景区游泳垂钓、下网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天池景区非法拉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天池景区非法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逃逸门票的,责令补票,并处门票单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规销售门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罚则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天池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罚则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法律责任】天池景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2010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3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