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印发实施的《昌吉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停站、停线等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良好发展,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2〕4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结合我州实际,对2020年印发《昌吉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2025年《昌吉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8个章节。
第一章节 《办法》总则。
第二章节 《办法》检验机构的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节 《办法》环保检验设备要求。
第四章节 《办法》数据传输要求。
第五章节 《办法》联网审查要求。
第六章节 《办法》检验机构日常监管。
第七章节 《办法》监督管理。
第八章节 《办法》附则。
特别强调事项:
一是原《办法》中检验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至九十个工作日等条款。现更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部门:
(一)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的;
(二)无措施制止“黄牛”和非法代办活动的;
(三)检验机构与检测设备供应商或非法中介代办合作作弊,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单非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移送交通运输部门:
(一)参与或者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
(二)未经核实存在虚假维修工单的;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处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流程,将其移送作进一步处理。
二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昌吉州、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标准、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对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行为,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平台数据检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开展现场监督帮扶、行政检查。
三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原则,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新修订的《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进一步细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过程视频监控、检验设备定期检定、联网审查(通过资质认定设备依法鉴定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变更)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