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和国家节水行动,按照州人民政府“十四五”规章立法规划要求,昌吉州水利局组织制定了《昌吉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至昌吉州水利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30日
联系人:刘颖红 电话:0994—2302336 233884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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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昌吉市建设路458号昌吉州水利局
《昌吉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依据说明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促进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取水、供水、用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的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基本原则】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定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调、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
第四条 【政府职责】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保障节约用水工作投入,推进节约用水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提升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用水定额和标准,指导和推动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与水平衡测试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根据相关规定推动节水产品认证与水效标识管理,推进水价改革。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和规划,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务、工信、发改等部门制定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切实推进城镇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推进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创建工作;制定并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方案,降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雨(雪)水利用设施建设。 工信(商工)部门负责落实工业节水减排各项工作,鼓励企业进行节约用水技术研究与改造;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推动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高耗水商贸服务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节水器具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规范节水产品市场。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做好节约用水设施管理与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水资源费(税)政策;落实节水专项资金并加强监管;加大对节水技术开发、节水项目建设、节水奖励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与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鼓励发展智慧农业,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等。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推进节水灌溉应用,逐步提升现有人工林和新增人工林节水灌溉水平。 宣传部门做好区域节水公益活动宣传报道,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 教育部门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中小学教育与高等教育德育实践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 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及《昌吉州节水行动方案》各单位、部门分工。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第二章 用水管理 | |
第五条 【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自治区地表水及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需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 |
第六条 【定额管理】(定额管理)州、县(市、园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工信(商工)、水利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自主管的行业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水单位”)使用用水定额。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或水资源论证审批、下达年度用水计划以及节水载体认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 | 依据为:《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 换发取水许可证时,应按照最新实施的用水定额重新核定许可取水量。对申请取水许可的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根据最新实施的用水定额,及时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对公共供水系统内的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参照申请取水许可核定取水量的方式,核定该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根据用水定额的变更,按年度及时调整用水计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实施细则》:1、用水定额管理,应提供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的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统计表与节水载体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统计表。 |
第七条 【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各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职能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县(市、园区)水行政、城市节水和供水主管部门、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主动申报用水计划,并按月向计划审批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若无正当事由,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或其上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建设项目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第八条 【用水计量】用水应当计量,禁止包费制用水。对不同水源或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居民住宅安装分户计量器具,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应使用远传智能水表,原有居民住宅尚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要求的,应逐步进行改造。 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施。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3.加强用水计量统计。全面实施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 (十六)增强计量统计能力。依托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和用水计量监控体系建设,加强非常规水源计量监测……加强跨部门计量统计协作,推动建立数据要素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对非常规水源供水单位水量水质监督检查,保障非常规水源安全利用。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 |
第九条 【用水统计】州、县(市、园区)水行政、工信(商工)、商务、住建、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水资源实时监控和用水信息统计体系。 供水单位应当于每季(月)末向有管辖权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报送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统计资料。 | 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情况统计资料。 |
第十条 【重点用水监控】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用水单位用水重点监控机制。州、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商务、工信(商工)等部门确定本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鼓励引导重点用水单位安装远传水表等监控设施,实现用水数据全过程监管。 | 依据为:《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6〕1号)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用水规模顺序确定纳入名录的单位。……名录中的单位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安装远传水表等监控设施,实现取用水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和互联共享。 |
第十一条 【水平衡测试要求】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创建要求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水平衡测试报告。 (二)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或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的;无正当理由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的30%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三)其他依法需及时进行测试的情况。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将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相关标准,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 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工信节能[2021]12号):……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 根据《自治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要求,年用水量大于3万立方米的单位应提供近5年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
第十二条 【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各部门加强“三同时”相关信息共享。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 依据为:《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四)推进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三同时”相关信息共享。 《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
第十三条 【用水器具】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 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用水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选型(技术)标准,做好相关的示范推广服务工作。 | 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其他为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
第十四条 【水效标识】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列入水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 依据为:《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第三章 节水管理 | |
第十五条 【水源配置】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 依据为:《“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
第十六条 【农业节水】州、县(市、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引导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节水型农业。 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定额下达用水计划,落实农业用水定额管理。 | 依据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5.优化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根据水资源条件,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十)建立节约高效的农业用水制度。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
第十七条 【农业节水】州、县(市、园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节水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健全基层节水服务体系,指导农业用水户使用节水技术措施。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田水利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十)建立节约高效的农业用水制度。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突出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及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农业节水技术,健全基层节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 |
第十八条 【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用水统计分析,建设节水型企业。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工业企业应当采用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因节水设施或者措施不到位,超过用水定额的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8.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重点企业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对超过取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
第十九条 【工业节水】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和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 依据为:《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六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违反规定提供水源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
第二十条 【工业节水】新建工业园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实施园区内企业串联用水和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 支持已建工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的转型升级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10.积极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推进现有企业和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新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 |
第二十一条 【高耗水项目节水】州、县(市)工信(商工)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用水重点监控机制,建立高耗水项目和单位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依据为:《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条……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第二十二条 【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高耗水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餐饮、宾馆、公园等场所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 | 依据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14.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用水定额。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水】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管理人员,推进实施节水改造,更新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配备用水计量设施,加强用水日常管理,创建节水型单位。 | 依据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13.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公共机构要开展供水管网、绿化浇灌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 《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4.1公共机构应有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5.4.2公共机构应按照GB24789和GB/T29149的要求,制定用水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和管理人员,实施用水计量。 《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
第二十四条 【居民节水】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应当加强对辖区居民节水的指导,普及节水知识,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集中供水且有物业统一管理的居民小区应当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 | 依据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二)积极推进社会单元节水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社区(小区)等社会单元的节水潜力,有关部门协同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小区)建设,推广节水型器具、节水设备和节水工艺,提高用水效率,筑牢城市节水的社会基础。 《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居民节水的指导,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 |
第二十五条 【农村节水】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快实施农村用水设施及配套管网改造,推动计量收费;在农村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 依据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7.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在实施农村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工程和保障饮用水安全基础上,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计量收费。加快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
第二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节水】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改进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查漏、维修和改造,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改进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查漏、维修和改造,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行业标准。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
第二十七条 【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节水】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和灌木植被,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用水,禁止取作他用。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城镇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给水设施管理,防止跑水漏水或者取水作他用。 |
第二十八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对再生水、雨雪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当地发展规划。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再生水,推进企业内部废污水循环利用,支持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杂用等,在满足水质要求条件下,优先配置再生水。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鼓励开发、利用矿井排水和污(废)水处理回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 (十)再生水。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稳步推进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以缺水地区、水资源超载地区为重点,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推行再生水厂与企业间“点对点”配置,推进企业内部废污水循环利用,支持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杂用等,在满足水质要求条件下,优先配置再生水;有条件的缺水地区,按照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要求,稳妥推动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
第二十九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非常规水源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对于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单位配置非常规水源。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按计划可以利用非常规水源而未利用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 矿区生产应充分使用矿坑(井)水。对于周边具备矿坑(井)水供水条件且水质满足利用要求的工业企业,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合理配置矿坑(井)水。 | 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 (六)纳入用水计划。将非常规水源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对于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户配置非常规水源。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对常规水源实行超定额超计划加征水资源税(费)或加价。按计划可以利用非常规水源而未利用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 (十四)矿坑(井)水。……对于周边具备矿坑(井)水供水条件且水质满足利用要求的工业企业,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合理配置矿坑(井)水。 《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第三十条 【非常规水源利用】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民用建筑;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既有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七十五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 依据为:《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民用建筑;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既有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七十五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水价机制】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与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取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和水资源税(费)外,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资源税(费);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照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规定,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按照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设置专账核算,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与奖励等。 | 依据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 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额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地区或行业,可按照依据定额核定的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未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地区,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尽快实施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
第三十二条 【水权转让】鼓励依法取得取(用)水权的用水单位实行节余用水权的有偿转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完善计量监测设施。 |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宣传教育】州、县(市、园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 依据为:《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148号): (五)广泛普及节水理念知识。持续加大我国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力度……引领公众养成良好用水习惯,培育节水文化和道德文明。 (八)夯实主流媒体宣传阵地。发挥主流媒体的导向作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坚持把节水列入年度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刊播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 |
第三十四条 【公众参与】州、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节水信息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节水制度,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节水制度,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州、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第三十六条 【监督管理】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特殊用水行业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对发现的浪费水行为及时处理。 | 依据为:《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水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节水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
第三十七条 【组织保障】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担负主体责任,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将节水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 | 依据为:《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节约〔2024〕45号) 24.优化节水考核评价机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地市和县的考核,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将节水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节水考核挂钩。缺水地区要将节水工作纳入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
第三十八条 【投入政策】州、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安排节水专项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开发、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重点节水工程的实施、再生水利用、节水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节水管理工作表彰奖励等。 | 依据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四)拓展融资模式。完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节水领域的相关政策,积极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依法合规支持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
第三十九条 【支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节水政策,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水资源节约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标准制订、节水宣传教育等,完善节水产业发展的价格、投资、融资等政策。 | 依据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三)完善财税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标准制修定、节水宣传教育等。完善助力节水产业发展的价格、投资等政策,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节水技术研发、企业节水、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 |
第四十条 【非常规水利用保障】州、县(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 发改、财政、水利、住建、工信(商工)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非常规水源市场配置,推动落实减免水资源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降低非常规水源生产和使用成本。培育壮大非常规水源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 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 (八)引导市场配置。推动落实减免水资源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降低非常规水源生产和使用成本,逐步消除非常规水源与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的价格劣势。培育壮大非常规水源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增强相关经营主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内生动力。 |
第四十一条 【合同节水管理】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鼓励合同节水管理的相关政策,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农业、工业、服务业、园林绿化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 依据为:《“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13、推广第三方节水服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等领域推广合同节水管理。 《关于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若干措施》(水节约〔2023〕242号) (十三)典型示范引领。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农业、工业、服务业、园林绿化等领域,结合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节水型单位(灌区、企业、园区)创建、绿色建筑创建、农业节水灌溉、工业水效提升行动等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 |
第四十二条 【节水服务产业】鼓励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认证、审计、水平衡测试、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 依据为:《“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13、推广第三方节水服务。……鼓励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参与节水咨询、技术改造、水平衡测试和用水绩效评价。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20.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节水服务,培育节水产业。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
第四十三条 【检举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和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与表彰与奖励。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第三条……志愿参与节水活动,制止用水不良现象;……发现浪费水行为,及时劝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政府管理者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五条 【政府管理者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用水年度计划和开展节水行动的; (二)超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 (三)未及时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导致用水单位无法正常用水的。 | 依据为:《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用水年度计划和开展节水行动的; (二)超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 (三)未完成地下水采补平衡任务的; (四)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而未按规定关闭取水井的; (五)治理超采不力造成地下水位不升反降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农业节水任务的。 |
第四十六条 【用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已纳入计划管理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已纳入计划管理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而未开展或者未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的; (五)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依据为:《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 (三)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的; (四)对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实行大水漫灌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节水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限制其用水量。 |
第四十七条 【用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工业用水超过国家和自治区定额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或冷凝水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未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或者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生成高纯度制剂的单位未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用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高耗水用水行业经营者,未按规定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据为:《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故意毁坏、擅自移动在线监控用水计量设施的; (三)供水单位实行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的; (四)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
第四十九条 【用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为:《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用水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依据为:《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和用水器具生产生产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的,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浪费水资源法律责任】对发现的水资源浪费行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 依据为:《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五条 对发现的水资源浪费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据为: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 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 名词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 确定了具体实施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