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一)
1、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焚烧和擅自填埋乡村生活垃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焚烧和擅自填埋乡村生活垃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2、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恢复原状,对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修改为: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或和畜禽排泄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或和畜禽排泄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其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做出罚款。
4、 第五十八条【法律责任六】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焚烧秸秆及农业废弃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法律责任六】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焚烧秸秆及农业废弃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修改意见(二)
第三条【治理方式和目标】乡村治理坚持以村民为主体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议本句话改为:乡村治理坚持以村民为主体,实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第七条【检举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乡村治理中违法行为的权利。(建议本句话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乡村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修改意见(三)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人居环境的依法治理及治理保障,适用本条例。
建议修改: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人居环境的依法治理及保障,适用本条例。
修改理由:依法治理及保障比较通顺,不重复
第三条【治理方式和目标】乡村治理坚持以村民为主体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全面振兴。
建议修改:乡村治理坚持以村民为主体,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各尽其责,实现乡村和谐、乡风文明、人居环境优良。
理由:乡村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及部门还有自治组织,自治组织适用村规民约,主体具有多元性,促进各尽其职范围广泛一些。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实现村民自治。(建议修改为: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参与乡村治理。)
第十六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中增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专项培训,增强公民(建议改为村民,公民的范围太大,和我们这个条例的方位不不相适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第十九条 【惩治黑恶势力】 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依法惩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 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
(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欺压残害村民的;(建议修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残害村民、破坏治安秩序的;)这样逻辑就合理了。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活动的;(建议修改:在征地、租地、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进行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垄断经营、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垄断经营、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这样逻辑就合理了。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
(六)操纵或者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境外黑恶势力入境发展渗透的;
(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四条【村务议事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等议事制度。(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村民议事制度。)理由:他们用什么方式议事是自治范围,不用在这里规定这么细
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换届后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修改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包括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换届后的村民委员会,可应村民需求及时修改村规民约。)理由:具体内容,各村根据实际自己定,不用在这里明确。
村规民约由村民民主议事组织负责监督,可聘请本地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等参加乡贤理事会,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建议修改: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规民约由村民民主议事组织负责监督执行。)理由,各村自己决定执行和监督方式,不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因为是自治范畴。立法没必要统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