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30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次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文明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标志。文明行为的教育引领、规范促进,需要德法兼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党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文明行为作出安排和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因此,制定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巩固我州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文明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的底色。近年来,昌吉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全州文明创建工作,持续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全域、全员、全面、全程创建,昌吉市成功创建为全国文明城市,阜康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称号,其余五县均为自治区级文明城市,已实现全域创建、全民创建,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持续提升。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当前,自治区党委赋予昌吉州“在新疆高质量发展中挑大梁”的责任使命,迫切需要激发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营造正气充盈的社会氛围。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巩固和拓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释放在全社会倡导讲文明、重礼仪、尊道德的鲜明信号,为推动昌吉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坚实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的需要。精神文明是一个地区的软实力。昌吉州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人民群众广泛关注、需要加强治理的领域,特别是在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社区治理等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不文明现象。广大群众对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噪声扰民、不文明养犬、占道经营等不文明现象反映强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水平亟待提升。《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文明意识,规范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形成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常态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确定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导,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党委宣传部牵头起草,相关部门配合起草。2025年3月,成立起草小组,研究制定起草实施方案。4月至5月,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深入县市调研,听取意见,梳理问题清单,在收集整理吸收借鉴疆内外成功立法经验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初稿。6月份,组成考察组赴江苏省张家港市、山东省临沂市,考察学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至8月,前往昌吉市和阜康市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州网信办、住建局、公安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代表召开座谈会5场,通过书面形式向州直单位和县市征求意见建议5次,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立法体例,突出重点问题、重点治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9月10日,《条例(草案)》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起草期间,州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州党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作用,每月召开立法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分析重点问题,全程把控起草进度,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完善。本次《条例(草案)》共征得意见建议200余条。

三、主要内容

本《条例》全文共28条,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立法体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与机制。

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主体职责。

第八条确定每年五月为全州“文明行为促进月”及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的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提出了正向文明行为内容。

第十三条确定了重点治理的十五项不文明行为。主要针对当前社会反应比较强烈和长期无法根治的顽疾问题,列出噪声扰民、占道经营、遛犬不规范、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从设施保障、健全机制等方面促进文明行为工作。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发挥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制度,通过宣传褒扬曝光、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等方面促进文明行为工作。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是对有关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二条噪音扰民问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处罚规定,但这个问题属于社会反映强烈,并且长期未解决的顽疾问题,因此在条例中再次强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属于新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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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10-30 18:18:24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微信 微博


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文明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的标志。文明行为的教育引领、规范促进,需要德法兼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党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文明行为作出安排和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因此,制定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巩固我州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文明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的底色。近年来,昌吉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全州文明创建工作,持续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全域、全员、全面、全程创建,昌吉市成功创建为全国文明城市,阜康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称号,其余五县均为自治区级文明城市,已实现全域创建、全民创建,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持续提升。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当前,自治区党委赋予昌吉州“在新疆高质量发展中挑大梁”的责任使命,迫切需要激发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营造正气充盈的社会氛围。因此,制定条例有利于巩固和拓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释放在全社会倡导讲文明、重礼仪、尊道德的鲜明信号,为推动昌吉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坚实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的需要。精神文明是一个地区的软实力。昌吉州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人民群众广泛关注、需要加强治理的领域,特别是在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社区治理等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不文明现象。广大群众对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噪声扰民、不文明养犬、占道经营等不文明现象反映强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水平亟待提升。《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文明意识,规范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形成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常态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确定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导,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党委宣传部牵头起草,相关部门配合起草。2025年3月,成立起草小组,研究制定起草实施方案。4月至5月,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深入县市调研,听取意见,梳理问题清单,在收集整理吸收借鉴疆内外成功立法经验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初稿。6月份,组成考察组赴江苏省张家港市、山东省临沂市,考察学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至8月,前往昌吉市和阜康市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州网信办、住建局、公安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代表召开座谈会5场,通过书面形式向州直单位和县市征求意见建议5次,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立法体例,突出重点问题、重点治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9月10日,《条例(草案)》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起草期间,州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州党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作用,每月召开立法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分析重点问题,全程把控起草进度,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完善。本次《条例(草案)》共征得意见建议200余条。

三、主要内容

本《条例》全文共28条,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立法体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与机制。

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主体职责。

第八条确定每年五月为全州“文明行为促进月”及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的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提出了正向文明行为内容。

第十三条确定了重点治理的十五项不文明行为。主要针对当前社会反应比较强烈和长期无法根治的顽疾问题,列出噪声扰民、占道经营、遛犬不规范、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从设施保障、健全机制等方面促进文明行为工作。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发挥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制度,通过宣传褒扬曝光、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等方面促进文明行为工作。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是对有关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二条噪音扰民问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处罚规定,但这个问题属于社会反映强烈,并且长期未解决的顽疾问题,因此在条例中再次强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属于新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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