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科学利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随着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不断加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发生变化,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重保护轻利用、具体操作性不强、监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促进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实现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平衡,保障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2025年1月11日,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修订《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导修订,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天池管委会牵头起草,阜康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配合起草。2025年3月,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修订条例的实施方案,并报请州党委审定后印发执行。4月至5月,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在认真研究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州立法权限,梳理出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成立法考察组前往湖南省张家界武陵源、云南泸沽湖开展考察,学习在强化规划引领、明晰管理职责、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6月至7月,阜康市人大常委会、天池管委会围绕条例修订的关键环节,召集市司法局、文旅局等重点部门召开6次联席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召开2次立法协调小组会、1次立法座谈会、1次立法专家咨询会。结合规划、政策文件等,对条例内容逐条逐项开展讨论,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行业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乡镇、街道人大、天池管委会(阜康国有林管理局)内部处(科)室、相关从业者的意见建议,共计发放调查问卷200余份,收集建议意见84条,经过8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
在《条例(草案)》修订过程中,鉴于条例名称需要修改,篇章结构作出重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第二章“体例结构规范”中“法律标题应当保持稳定;如需修改法律标题,一般采用制定新法的形式,并在新法中规定废止原法律。”的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废止《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按照立法程序,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条例所坚持的原则。
(二)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发展、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三)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义务及有关表彰奖励措施。
(四)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权责统一的现代化管理体制,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同时明确了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五)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天池景区应当根据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资源、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规划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等功能区,加强精细化管理。管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景观风貌、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建立并落实保护管理制度。
(七)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天池管委会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览经营项目。明确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保护和利用西王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打造特色旅游线路,鼓励发展有利于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
(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天池管委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态保护共建、共护、共享的协调机制。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支持经营者依法、诚信、文明经营。同时规定了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明确了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应当经天池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十)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天池景区保护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参与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共建,开发多元业态,吸纳当地劳动力,引导村民共同维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营商环境,鼓励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生态旅游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十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天池管委会应当在天池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并融入天池景区文化元素。规定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持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良好的环境。
(十二)第二十七至第二十八条为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三)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201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