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条例的必要性
《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准东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同时废止,其次在立法原则、监管机制与责任设定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不一致、不衔接。例如:《条例》第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四百零八条相抵触,法典要求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从业主体信用监管,而《条例》的相关规定降低了监管层级,与法有悖。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有效实施,更好衔接上位法规定,建议废止。
二、废止条例的过程
2026年4月以来,按照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州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准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州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我州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分析研究,提出了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意见建议。经州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研究,形成了《关于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提请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后,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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