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1月22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
(2026年1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文旅产业协同发展,促进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发展、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等,应当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
第四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发展、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行政执法或者联合执法。
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安全防范、保护管理和发展利用工作。
第六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与保护、发展与安全、发展与民生的关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对土壤、水质、空气、地质、林草及野生动物等实施常态化监测,落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损害赔偿制度,严格管控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确保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二)组织实施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并落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发掘、保护和利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推进文化润疆工程,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五)对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行为。
对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发展、利用和管理应当执行经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天池管委会实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宜,实现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与阜康市融合发展。
第九条 天池管委会可以探索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但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实行分区管理。实施对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等功能区域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十一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兼顾游客体验与生态承载能力,不得破坏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景观风貌。
第十三条 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天池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资源保护、科研监测、旅游开发等专项计划,依法保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五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对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和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园林等人文景观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并落实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做好绿化封育、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天池管委会应当科学布局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承载量和游览线路,有序组织开展休闲康养、户外露营、科普研学等旅游活动。
鼓励发展与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相协调的冰雪运动、体育赛事、低空飞行、数智文旅等特色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保护和利用西王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旅游线路,组织开展非遗展览、民俗体验、文化演艺等文化娱乐活动,推进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活化利用。
鼓励发展有利于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文化特征的艺术品、纪念品、文创产品,鼓励经营者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文化宣传。
第十九条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天池管委会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支持经营者依法、诚信、文明经营。
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态环境共建、共护、共享的协调机制。鼓励驻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企业、经营户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环境整治、社会公益等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碾压、踩踏草坪,在河湖水域内清洗容器或者车辆等;
(五)在河湖水域内游泳、垂钓、下网捕捞等;
(六)非法拉客、非法兜售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等;
(七)逃票、违规销售门票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天池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大数据平台和一体化检测系统,运用技术手段开展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动态监管;发布公共信息,受理旅游者咨询、投诉、举报等。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共建,开发多元业态,吸纳当地劳动力。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共同维护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营商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生态旅游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支持高校学生、科研人员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开展实习、实践、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天池管委会应当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标识标牌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并融入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文化元素。
第二十六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医疗、检测检疫等服务设施,保障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天池管委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内的污水、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及时清运处理,保持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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